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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21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0-10-12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10-1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推行“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内乡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推行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内乡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推行一站式服务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有效解决其看病难、报销难等实际问题,落实“病有所医”措施,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它优抚对象。
第三条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普遍保障与重点保障相结合,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服务优惠和减免为补充,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方便就医、功能合理的原则,推进“一站式”服务深入开展,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为:1、内乡县第一人民医院;2、内乡县第二人民医院;3、师岗镇卫生院;4、乍岖乡卫生院;5、马山口镇卫生院;6、夏馆镇卫生院;7、灌涨镇卫生院;8、赤眉镇卫生院。
第五条医疗补助标准。按照内政办[2009]4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不低于95%,五至六级补助不低于90%;其它重点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①烈士遗属和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再按8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8000元;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再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7000元;③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再按7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6000元;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再按6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医疗补助结算、报销相关程序。为方便各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情况实施减免优惠措施。优抚对象持《河南省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领取本》、《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就诊,优先挂号并免收挂号费。经住院治疗后出院时,医疗补助与新农合、城镇医保同步结算,个人须持身份证、《领取证》、《医疗证》和住院费用有效凭证,到定点医院新农合报销管理办公室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管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报销后,即可实施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费用先由医院垫支,各定点医院指定专人办理此项工作,并将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登记,填写《内乡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核算表》,每月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医疗手续,民政部门核清后,及时拨付医补资金。
第七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1、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挤占,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2、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假证明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重点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内政办〔2009〕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