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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210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加强民办学校属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0-10-12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10-1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民办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现将《内乡县加强民办学校属地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加强民办学校属地管理意见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内乡县加强民办学校属地管理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民办学校的管理,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有序、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本辖区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各中心学校负责本辖区内民办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管理。各中心学校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民办学校必须按要求及时参加中心学校召开的会议;各中心学校要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加强管理,包括安全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招生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等。
三、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规范办学行为。
(一)规范变更手续。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原来举办者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中心学校备案后,报县教育体育局批准。
(二)依法终止办学。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处罚规定,依法取缔违法违规及无证办学机构。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属地中心学校上报县教体局依法责令终止办学。
1、普通中小学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开班数额者;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2、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在学校(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的;
4、经乡镇中心学校年检“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并超过整改时限仍达不到标准且坚持不改者;
5、因违规违法办学情节严重,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须终止的,应由归属地中心学校提前一学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教体局,并应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处置财产。终止民办学校,由县教体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通知有关单位注销登记。
(三)吊销办学资格。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归属地中心学校上报县教体局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3、非法颁布或者仿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骗取办学许可证或仿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