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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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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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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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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10-2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

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范化、规模化应用,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县县级示范的实施效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10〕3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是指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他相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项目。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县级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县财政局、住建局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积极组织,多渠道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示范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按补助资金1:1比例足额落实到位,从而扩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按照规定,县住建局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项目”专帐,并专户核算。

  七、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示范县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

  八、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招投标合同、工程进度和项目主管单位住建局会签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资金拨付至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项目帐户,由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使用。

  九、县住建局要及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

  十、加强资金监管,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