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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南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等三个工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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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0-27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南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等三个工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10-2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加强乡镇、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统计管理水平,推进统计法制进程。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南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南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等三个工作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南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等三个工作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宛政办〔2010〕12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南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

  建设等三个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满足我市统计管理、统计巡查和统计执法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制定的《南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标准》、《南阳市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标准》、《南阳市企事业单位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南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标准

  (南阳市统计局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乡镇(街道)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为进一

  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总体目标

  第二条南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两年内南阳市所有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达到“八有”、““八化””的建设目标。“八有”即:有领导、有人员、有资格、有场所、有制度、有资料、有经费、有设备;“八化”即:人员专业化、管理制度化、手段现代化、报表标准化、业务流程化、资料档案化、工作规范化、建设长期化。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八有”、“八化”基本标准落实好统计基础建设的职责和任务,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名称为统计办公室(站),可单设,也可与办公室或党政办合署办公。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四条统计办公室(站)根据工作需要和乡镇(街道)人口规模配备统计人员。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乡镇应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3—5人;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乡镇应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2—4人。

  (街道)办事处统计办公室(站)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3人。

  村(居)委会要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负责人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变动的,应当征得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七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完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布置的各项普查和统计调查任务。

  (二)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辖区基本统计资料。

  (三)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组织本辖区内统计业务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基本单位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保持名录库规范、准确、完整。

  (五)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八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工作职责、分管统计工作领导职责、统计人员岗位职责和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审核、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数据公布、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

  第九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第四章工作条件

  第十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要具备开展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办公条件:有2间以上独立的办公室;统计办公室(站)外有醒目的标示牌;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2台以上专用微机、打印机;配备专用网络传输设备,保证与上级统计网络互联互通;有齐全的办公桌椅、2组以上档案柜;配备1部电话机和传真机等基本通讯设备。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保证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统计网络互联互通、做到统计资料网上传输,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现代化。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满足综合统计机构各项工作经费支出、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经费支出的需要。农村抽样调查补助、村级辅助调查员补助、记帐户补助,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规定依法采集数据,发放和收集基层单位统计调查报表,针对不同调查对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调查对象理解和掌握报表填报方法及调查应注意的事项。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的有关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数据审核与上报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规定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审核、查询、订正、录入、汇总,保证数据的结构合理、正确,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审核、查询记录应填写完整。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方式上报统计资料,要求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

  第十七条统计数据上报后,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部门要求查询的数据应尽快核查,及时答复,作好记录。

  第七章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各类原始记录。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应当设置统计台帐(电子台帐),统计台帐数据应当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相衔,接统计台帐应按照时间序列逐月、逐季登记,登记必须及时、准确、连续、完整。

  第二十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设置和管理应规范化,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应字迹清晰工整,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应及时、准确、安全。

  第八章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对于本辖区重要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属于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统计资料,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应当广泛收集各类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利用,定期对乡镇(街道)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分析服务。同时,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围绕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开展专题分析研究。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种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综合资料、统计报告、重要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要按类别分别装订成册,按永久卷和临时卷分别归档,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查阅方便,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定期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报告不低于三年;年度统计报表不低于十年;统计台帐、普查资料、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等应长期保存;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有条件的应刻录光盘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到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

  第九章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验收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考核验收按照统一标准考核验收的办法进行。各县市区统计局按照《南阳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验收评分标准》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的考核验收。市统计局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统计局考核验收的乡镇(街道)进行抽查,复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于达到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对未达标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