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10
索引号:ND001-0202-2010-0108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森林火灾实施经济处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0-11-25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11-2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法规,提高各级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控制森林火灾多发态势,县政府决定,除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南省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将依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明电〔2010〕3号文件精神,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森林火灾实行经济处罚,其办法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被国家和省卫星监测到的火(热)点,或经群众举报的火点,经查实认定为森林火灾的,每发生一起对责任乡镇政府处以3000元罚款。
二、凡年度累计发生森林火灾3起以上的,再对责任乡镇政府加罚1万元罚款;累计达到5起以上的,对责任乡镇政府加罚5万元罚款。
三、发生森林火灾超过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扑灭的,加罚责任乡镇政府5000元罚款;超过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扑灭的,加罚责任乡镇政府1万元罚款;超过24小时以上扑灭的,加罚责任乡镇5万元罚款。
四、发现一起在林区私设电网的,对责任乡镇政府罚款5000元。因私设电网导致森林火灾的,每起对责任乡镇政府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起对责任乡镇政府处以5万元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凡发现贻误战机和迟报、瞒报,乱报火灾的,一经查实,每起处罚责任乡镇政府5000元至10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受到省市防火部门通报对全县森林防火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乡镇政府处以5万元罚款。
七、防火期内,由县防火办每周一统计,半月一通报,一月一兑现。
八、县政府在财政局设立内乡县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罚款专用帐户,所有罚款由县财政从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直接划拨。
九、森林防火罚款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设备购置,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十、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