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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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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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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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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11-2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乡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内乡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南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内乡县境内及县界地区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启动本预案: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林,或者位于与外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林区、针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责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指挥长,县武装部、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县发改委、财政局、人劳局、建设局、旅游局、交通局、农业局、气象局、广电局、民政局、监察局、卫生局、科技局、商务局、教体局、司法局、农办、法院、检察院、宝管局、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制订和修订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启动或结束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县政府和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县防火办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向县政府及指挥部报告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贯彻落实县政府及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抢险应急指挥系统;指导应急扑火队伍的建设,负责扑火人员的培训;落实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扑火演练工作;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县政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 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县指挥部临时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职责是迅速落实县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其各工作组构成和主要职责是:
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案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信联络工作,协调交通等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确定火灾扑救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
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县指挥部。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人武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调当地驻军和组织指挥人武部及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跟踪督查乡镇和县直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审核上报市有关材料和文件。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所有林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村和林区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实施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并履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组织协助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处理。
县发改委:负责预案启动过程中涉及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并纳入全县社会发展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和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人劳局: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火灾扑救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火灾扑救中的有功人员。
县建设局:负责指导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及发生森林火灾时的人员疏散等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发生火灾时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县宝管局:负责宝天曼自然保护区及国有林区森林防火监控工作,协助县防火办、县森林公安局做好应急物资的调拨供应和本区域内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修建通往灾区的临时公路和运输扑救物资、扑火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搞好灾区交通管制。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必要时,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农业局:负责协调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县广电局:通过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遇到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时,在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报火险等级预报。
县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不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和在火灾扑救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高新技术及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扑救效率。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做好林区内中、小学校师生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负责组织全县团员、青年及青壮职工积极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扑救应急工作。
县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通信联络,确保火灾现场及前线指挥部和县指挥部的通信联络畅通。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3.1.1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3.1.2 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广电、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及乡镇、村民委员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
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3.1.3 深入开展“进林区、进集镇、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景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警示教育。
3.2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设施;
(2)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和名胜古迹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显示、宣传标识;
(3)配(储)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4)修筑森林防火道路;
(5)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3 林区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3.4 各级防火办应当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5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县、乡森林防火应急队伍为主,应急队伍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级应急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县建立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大队,各乡镇要普遍建立应急中队,林区重点村要建立应急分队。做好加强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3.6 各级政府应当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森林防火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7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完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的监管、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8 建立县、乡(镇)、村(林场)及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
3.9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县、乡(镇)、村应急队伍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作战的能力。
4、监测与预警
4.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4.1.1 县以下(包括县)各级防火办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数据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 县以下各级防火办要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主要火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情况;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 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情况。
(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数据。
(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情况,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情况,上级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地区可调用的扑火力量和扑火应急物资情况。
(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因素。
4.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在重点防火期,县气象部门要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县防火办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并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向全县发布。在冬春高火险季节,县广电局要在县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县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3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4.4 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
三级火险天气,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县气象部门及时向县政府、县指挥部和办公室通报天气信息,各级政府及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防火瞭望台(观测站)、检查站和林区巡护人员要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火险天气,悬挂黄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县电台、电视台要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县以下各级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
五级火险天气,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县电台、电视台要公开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向全县或有关地区发布预警公告。
4.5 火情监测
各地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4.6 火情报告
4.6.1 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程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县防火办报告。各乡镇防火办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政府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及已构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县防火办,县防火办核准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4.6.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周围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6.3 县及各乡镇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4.6.4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反应
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政府要在立即上报火情的同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乡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在火场设立乡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工作。
5.1.2 县指挥部应急反应
4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县森林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县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工作。同时,县政府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将预案启动应急反应情况向市政府、市应急委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 预案实施
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召集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防火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扑火队伍到位、应急扑火措施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3 现场指挥
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军队(武警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军队(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军队(武警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事发地乡镇政府扑火应急力量为主,其他火场临近各村应急分队和基干民兵、青壮村民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县指挥部实施跨乡镇调动。如事态严重,县指挥部可调用全县有生力量或请示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增派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以及驻军、武警消防部队等扑救。
5.4.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扑火应急中队和事发村应急分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各村扑火应急分队、跨乡镇森林应急中队、分队、预备役部队;第三梯队为县指挥部组织扑火力量开展扑救工作。
5.4.3 兵力调动程序。县内防火应急队伍的调动由县指挥部向有乡镇政府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需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驻军支援扑救的,由县指挥部请示市指挥部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4.4 兵力及携带装备运输。跨乡镇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调动乡镇以客运输送方式为主。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输送由县指挥部组织实施。
5.4.5 人工影响天气。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5 现场处置
5.5.1 扑火方法选择。要采取整体围控,分段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以火攻火,分兵把守;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
5.5.2 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点、军事管理区等重点部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针叶林区、原始森林、生态防护林等重点林区,要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保护。
5.5.3 扑火安全防范。在扑火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5.4 人员疏散安置。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5.5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 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予以支援。
5.5.6 物资调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和车辆等。
5.5.7 应急通信。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县防火办和县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火场上下信息通畅。
5.5.8 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扑火抢险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必要时,县指挥部可协调解决。
5.6 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县防火办、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各乡镇、各单位积极配合。
5.7 新闻报道
县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由县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发布,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县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5.8 扩大应急
5.8.1 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县政府,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
5.8.2 需要市政府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森林消防物资增援时,或需要航空灭火的,由县政府、县指挥部逐级向市、省两级政府及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支援。
5.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县防火办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后期处置
6.1 火场看守
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扑火总兵力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6.2 火灾评估
由县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县指挥部审核后,报县政府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6.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
灾区乡镇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县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必要时申报县政府解决。
灾区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必要时申请县政府解决。
6.4 工作总结
应急结束后,县防火办要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吸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在10日内向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提交专题报告。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既是县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乡镇政府制定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依据。县防火办对本预案每2—3年修订一次,经县指挥部审定后报县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由县政府公布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县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县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内乡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