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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稳定物价政策法规提醒告诫书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12-10 15:43:4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县各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价格监管,促进经营者和行业组织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特对我县各行业经营者和行业组织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全县各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勇于担当起社会责任。

    二、经营者和行业组织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二)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 (四)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三、国务院稳定物价十六条规定予以严查的七种价格违法行为: (一)故意夸大供需矛盾,捏造、散布农产品受灾减产等虚假信息,制造市场紧张气氛的行为; (二)自买自卖、内部倒手,制造交易假象的行为; (三)大量囤积供应紧张的商品拒不销售,造成市场脱销恶意推高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 (四)操纵电子交易市场价格,推动现货价格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工作会、联谊会召集同行合谋集体涨价的行为; (六)经营者之间互相通报涨价信息,并采取默认一致的方式实施价格垄断联合的行为; (七)行业协会以信息服务为名,组织协调经营者集体涨价的行为。

    四、经营者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如实填写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严禁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地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和极品价等;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有关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做到: (一)市场零售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自觉规范降价、打折、返券等优惠销售行为。对降价处理销售的商品,不得虚构原价,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特别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三十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经营者开展赠、送、返等赠售活动时必须有明确的告知,应将附加或限制条件在广告宣传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利用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和虚假的价格承诺欺骗消费者。 (二)副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进一步加强生产和经营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合理调配商品进货渠道,尽量减少流通环节,履行生产节约,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切勿盲目跟风涨价,出现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自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县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六、上述提醒告诫事项,由内乡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内乡县物价局 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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