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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1-0101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房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必要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1-01-21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1-01-2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内乡县房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必要件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内乡县房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必要件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建设部住房(2000) 201号《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简化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准确、快速地为当事人承办各种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现对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的必收要件特做如下规定:
一、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无论是法人或自然人所提供的有关建房手续,凡在县政府2000年4月20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转发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必要收件,以后的应提交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来源证明书(征地协议或合同、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目前房屋已建多年并形成事实,按规定需要提交的两证,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现在补办手续困难较大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房及土地使用情况证明手续后,即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应按照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由县房地产抵押评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凡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也可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情况证明手续后,直接办理抵押登记。
四、凡经司法行政部门判决,裁定的房地产转让,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书,判决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确权手续。
五、发生赠与、继承,分家析产的房产转移.如产权明析,手续齐全且无纠纷的,可南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对产权不清,有纠纷的,经过县司法部门出具公证书后,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六、已经县建设部门核发有《建筑许可证》,新购买产权的当事入在办理房地产转移及权属登记手续时,出现《建筑许可证》和实际当事人姓名不一致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后,办理房地产转移手续。
七、房地产当事人委托能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的,应提交转让当事人所在单位证明、委托书、身份证及代人的身份证件,直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确权手续。
八、房地产交易及房屋权属登记的必收要件,在上述条款中未涉及到的,仍按建设部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