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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召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会议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5-03 09:19:5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乡县召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会议

5月商品房明码标价 违者最高罚50万元

51日起,如果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或涉嫌价格欺诈,将会面临至少5000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这是从428日,内乡县召开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当天会议上,该县物价局及时传达贯彻了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检[2011]548号《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重温了内乡县人民政府内政办[2008]63号文件要求。51日起,全县将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以下内容: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不落实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不经物价部门审核上市销售等行为。

会上,县物价局局长王俊生向与会的20多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和30多名价格执法工作人员,详细解读了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实行一套一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面积单价。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实际成交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二是标示内容包括房价、相关收费和影响因素。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除了要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外,还要标示相关收费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它因素。其中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的收费包括: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等。三是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向物价部门申报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最后,王俊生局长强调,全县各商品房经营者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改善民生的角度,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带头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切实履行企业应担当的社会责任,在顾全大局服务民生惠及百姓中,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凡在内乡境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商品房经营者,县物价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刘琦超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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