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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1-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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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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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6-02 1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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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6-02 10:16:0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乡县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四月五日 

附件:

内乡县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提高辖区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1〕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六创一迎”,深入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环境集中整治,使区域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确保南水北调中线汇水区水质质量和湍河杨寨出境水水质连续稳定达标,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湍河、默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按照《内乡县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09-2020)》要求,加强工业污染防治,辖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必须正常运转治污设施,满足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加强新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河流功能区划要求控制新、扩、改项目建设;有效控制养殖规模,加大治理力度,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2011年度关闭、搬迁任务;通过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功能区划要求。以上工作由流域涉及乡镇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寺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寺河属于丹江口库区汇水区,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全面排查师岗、桃溪、乍曲、瓦亭四个乡镇污染源状况,暂停审批汇水区支流沿线一切对水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依法处以罚款;对生产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坚决取缔死灰复燃的小炼钒、小黄姜等“十五小土"企业;控制养殖规模,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关闭、搬迁任务;加大寺河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河流自净能力。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寺河水质持续改善,满足调水要求。以上工作由各相关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二)产业集聚区环境综合整治

县产业集聚区应按照规划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做到主业突出,产业明晰;按照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能型社会的要求进行区域开发,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理念,合理规划集聚区用地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入区项目技术含量;项目筛选应贯彻循环经济,考虑上、下游产品的关联性,延长产业链;限制高能耗、水耗大项目进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园区产业规划要求的项目严禁入区。

尽快完善集聚区基础和环保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工业用煤煤质,推广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原煤的消耗量。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在12月30日前建成并投运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集聚区内现有企业改扩建工程应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新建项目应实现区域增产减污。以上工作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改、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负责落实。

建立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制度。集聚区内所有新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审批及“三同时”制度;所有老企业必须正常运转治污设施,满足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项目及与主导产业不符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辖区环境秩序。以上工作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环保局、监察局负责落实。

仙鹤纸业必须按照《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要求,在2011年7月1日前完成废水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现有治污设施必须满负荷运转,确保草场洗草水、生活污水等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污泥永久堆放场的建设任务,临时堆场必须采取“三防”措施;二期扩建工程必须尽快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进行改扩建,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上工作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环保、工信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固体废物及化工行业整治

1、固体废物整治

(1)危险固体废物整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要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帐,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有序。以上工作由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医疗废物整治

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管理,按照集中收贮、定期转移制度,防止废物的流失。以上工作由环保局、卫生局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3)工业污泥整治

严格按照定点存放、集中贮存、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确保工业污泥综合利用。仙鹤纸业的白泥、污泥、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牧原养殖的猪粪、龙大牧原的污泥等产生单位均应建立永久性污泥堆放场或交由有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以上工作由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化工行业整治

辖区内的化工企业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规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加强对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过程中原料、产品、废料、废渣等物质的有效监管。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设施配套、人员设置、应急演练等要求,确保辖区环境安全。以上工作由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等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解决影响农村的污水横流、垃圾围村等环境问题。加强对农村养殖场(户)的管理,必须有效控制养殖规模,严格环评审批,做到养殖场合理布局,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效减轻养殖污染问题;分批次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任务。完成桃溪镇、夏馆镇2个省级生态乡镇,桃溪镇桃溪村、大桥乡陡沟村、赵店乡赵店村及七里坪乡流峪村4个省级生态村创建任务。2011年9月31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任务;10月20日前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和省级生态乡镇建设任务,并通过省环保厅考核验收。以上工作由各相关乡镇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五)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彻底取缔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点;杜绝露天焚烧垃圾现象;规范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加强道路扬尘管理,取缔风扇车吹扫道路垃圾作业;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沿线、国道省道两侧、风景名胜区内的无污染防治设施或烟尘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和工业锅炉的整治,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限期予以拆除。以上工作由各相关乡镇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六)中心城区噪声综合整治

结合“六创一迎”,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城区噪声的管理,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其中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整治。公安机关负责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及在城区公共场所娱乐及集会等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噪声、家庭室内产生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的噪声,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产生的噪声污染整治。文化、工商部门负责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整治。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以上工作由环保局、文广新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县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督促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上项目产业政策的把关。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脱氮、双回路电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加快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管网配套进度,尽快组织“三同时”验收。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科学调节流域水生态流量,确保流域水体水质满足功能区划及责任目标要求。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规范化整治,严禁私采滥挖,有效维护好河道生态环境。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农业部门:结合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切实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部门行政审批前置管理,未通过环评审批的企业,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依法取缔、关停企业及时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

(五)责任追究

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实施法人限批。对完不成任务的的乡镇及部门,视为其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对其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乡镇、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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