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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12-30 11:02:20   来源:统计局

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条件

 

 

1、属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

 

 

2、有1名以上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

 

 

3、落实了统计调查所需的经费。

 

 

4、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符合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5、申请材料目录(申请审批的报告、单位性质证明书、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调查项目试点报告、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

 

 

(三)程序

 

 

提交审查批准

 

 

(四)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条件

 

 

1、属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

 

 

2、有1名以上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

 

 

3、落实了统计调查所需的经费。

 

 

4、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符合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5、申请材料目录(申请审批的报告、单位性质证明书、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调查项目试点报告、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

 

 

(三)程序

 

 

提交审查批准。

 

 

(四)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核准1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8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三)乡镇统计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二)条件
   
1、学历证明。
    2
、身份证明。
    3
、参加市统计局举办的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班并考试合格。

 

 

(三)程序

 

 

1、统计人员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2
、市统计局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3
、全省统一进行考试。
    4
、省统计局发证。
   
(四)时限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进行。

 

 

四、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备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二)条件

 

 

1、属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

 

 

2、有1名以上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

 

 

3、落实了统计调查所需的经费。

 

 

4、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符合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5、统计调查制度内容:调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三)程序

 

 

提交审查批准或备案。

 

 

五、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备案

 

 

(一)依据

 

 

1、《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2、国家统计局、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6249号)规定:凡是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

 

 

(二)条件

 

 

1、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

 

 

2、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预算。

 

 

3、竣工项目统计登记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主要验收材料。

 

 

(三)程序

 

 

提交申请审查备案。

 

 

(四)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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