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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内乡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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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6-01 11: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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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内乡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2-06-01 11:03:4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2012年内乡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2012年内乡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2012年内乡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进一步改善辖区环境质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迎接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的顺利举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集中治理,使敏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确保湍河杨寨出境水21项监测因子实现连续稳定达标;确保完成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削减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产业集聚区环境综合整治

   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凡经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时间和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尤其是产业集聚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保障环评率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同时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建非所批”,擅自试运行或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等环境违法行为。未进行环评审批、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企业要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完善配套治污工程,按期通过验收,逾期不落实的,将依法处理。已通过验收的企业必须在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转,严禁违法超标排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必须加强与住建、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确保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在年底前建成并投运。县住建局必须正常运转垃圾填埋场,确保在5月底前完成垃圾填埋场“三同时”验收任务。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解决影响农村的污水横流、垃圾围村等环境问题。加强对农村养殖场(户)的管理,必须有效控制养殖规模,严格环评审批,做到养殖场合理布局,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效减轻养殖污染问题;分批次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任务。桃溪镇和乍曲乡4月底前完成农村连片环境整治项目调试任务,6月底前通过省厅验收;师岗镇曹营村、大桥乡陡沟村完成省级生态村创建任务;七里坪乡完成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各乡镇完成本年度夏秋秸秆禁烧任务;各乡镇辖区内不得未批先建畜禽养殖企业,落实畜禽养殖业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各乡镇不得违规上马矿山开采及浮选加工项目,对违法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三)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1、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由县环保局负责督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除尘设施,杜绝超标排污现象;县住建局彻底杜绝露天焚烧垃圾,依法取缔露天烧烤点,规范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场所、市政施工工地及城区道路等扬尘污染控制。

2、城区噪声综合整治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中产生噪声的整治;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和公共场所娱乐及集会等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噪声、家庭室内发出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的噪声、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音响装置产生噪声的整治;文化、工商部门负责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的整治,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医疗机构废水治理

由县环保局负责、县卫生局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城区医院实行限期治理。2012年4月底前县环保局应依法对超标排污医疗机构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确保治理单位在2012年 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四)固体废物环境综合整治

对全县范围内危废的产生、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责令各产废单位把危险废物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危废的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根据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整治工作由县环保局、卫生局负责,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的排查,逐家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并报县环保局备案。2012年7月31日前,对辖区内不符合危废环境管理的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危废环境管理要求,逐项进行整改,整改经过验收后方可办理危废的相关手续;未按时完成或未经验收的必须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报经批准后依法予以关闭取缔。2012年11月30日前,规范危废环境管理,督促产废单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开展自查总结,建立产废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严格考核,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强化措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强化监管。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力度,充分发挥污染源监控中心的作用,强化网格化环境管理,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对擅自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偷排、漏排超标污染物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停产治理。严格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确保重点工业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要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严格环保目标绩效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发改部门要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工信部门要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监察部门要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住建部门要督促加快产业集聚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水利部门要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整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工商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农业部门结合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实现资源化利用。

(四)抓好监督。县环保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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