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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2-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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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森林火灾实施经济处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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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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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森林火灾实施经济处罚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2-12-2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近年来,由于受气候影响,加之林区枯枝草叶茂密,人为活动频繁,我县森林火灾频发,形势比较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法规,提高各级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控制森林火灾多发态势,县政府决定,除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南省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依照南阳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宛防指[2012]2号文件精神,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森林火灾实行经济处罚,其办法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被国家和省卫星监测到的火(热)点,或经群众举报的火点,经查实认定为一般森林火灾的,每发生一起对当地乡镇政府处以5000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每起罚款1万元。

二、凡年度乡镇累计发生森林火灾2起以上的,再对当地乡镇政府加罚1万元罚款;累计达到5起以上的,对当地乡镇政府加罚5万元罚款。

三、每次发生森林火灾超过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扑灭的,加罚当地乡镇政府1万元罚款;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再加罚1万元;超过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扑灭的,加罚当地乡镇政府2万元罚款;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再加罚3万元;超过8小时以上扑灭的,加罚乡镇5万元罚款。

四、凡发现在林区私设电网,发现一次,对当地乡镇政府罚款5000元。对因私设电网导致森林火灾的,每起对当地乡镇政府加罚1万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起对当地乡镇政府加罚5万元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凡发现贻误战机和不上报火情或迟报、乱报火灾的,一经查实,每起处罚当地乡镇政府5000元至10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热(火)点多、灾情大,受到省市防火部门通报,对全县森林防火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乡镇政府处以2万元罚款。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的,每次再加罚3万元。

七、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随同分包乡镇同奖同罚。

八、防火期内,由县防火办一月一统计,一季一通报,防火期结束后汇总兑现罚款。

九、县政府在财政局设立内乡县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罚款专用帐户,所有罚款由县财政从各乡镇政府财政直接划拨。

十、森林防火罚款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设备购置,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县指挥部在年度总评工作中,将拿出专项资金,并提取部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物资奖励。

十一、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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