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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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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2-12-26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2-12-2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健全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圆满完成任务,促进我县失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南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6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南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市级统筹要按照适应南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实际情况的原则,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
第四条 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审计后金额划转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全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帐单位,应于每月底前将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及时转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报当月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统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拨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拨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进行发放。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留存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八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各级政府执行。
第九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省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补贴;在财政给予补贴的同时,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调整缴费比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统一和规范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将资金划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发放,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失业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原则上企业裁减人数20人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职工个人缴费纪录,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章 市级统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政事分离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第十八条 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约束机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末补足的县市区,按其差额部分等额调整支出计划,并逐月予以明确,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补足,确保当地失业人员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实行失业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完成省、市下达的失业保险征缴目标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