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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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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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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2-12-2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内乡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程序,强化对村道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村道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宛政【2012】72号)的相关精神,结合内乡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项目是指经省市发改、交通部门批准并下达投资计划的村道建设项目,以及部分乡道建设项目。

第二条 村道建设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三条 村道建设项目法人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一些乡道建设项目,视情况需要,也可请示有关部门同意,委托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公路建设。

 

第二章  项目的规划与申报

 

第五条 科学制定村道规划。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国土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当地山、水 、林、田的综合治理。

第六条 村道规划应与村镇规划、小城镇建设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相结合,注重与其他路网和运输方式的衔接互补;对通往产业集聚区、农产品集散地、旅游景点的道路应优先规划。

第七条 村道规划应积极与国土、水利、农综开发等涉及村道建设的项目结合起来,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要求,统筹安排,捆绑实施,使之成为村道规划的有益补充。

第八条 村道项目的申报,应符合我县农村公路总体规划范围,统一在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实地查看和指导下编制规划,集中行文上报。

 

第三章  项目的设计、招标 

 

第九条 项目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对于投资总额超过法定招标数额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未达到法定招标数额的项目,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第十条 村道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环保、耐久”的原则,设计要依据规范,因地制宜,适度超前。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考虑远期改造升级的需要。

第十一条 村道设计要合理选择技术标准、路线方案和路面结构形式。村道建设标准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技术标准设计建设。具有骨干路网功能或通班车的村道,应适当加宽;对一些大型矿山、工矿企业附近的道路,在设计上要根据实际需要提高标准,满足道路通行能力。改造、扩建村道项目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线路资源和道路设施,尽量减少征地拆迁和土地占用。

第十二条 对投资总额超过法定招标数额(100万元)的村道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纪检部门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活动要邀请县交通业务部门参加,并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要编制符合我县实际的简易招标文件范本,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对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多项目合并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选择社会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的施工队伍,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村道建设要实行项目许可制度,由项目法人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待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投资总额超过法定招标数额(100万元)的村道建设项目,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并在施工招标时同步进行监理招标。

第十七条 对达不到法定招标数额的村道建设项目,要坚持“专群结合”的模式,由项目法人邀请乡、村、组三级代表组成第三方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的日常监督。同时,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派驻专职监督人员进行质量监督。

项目法人邀请的第三方质量监督小组要在相关报验资料、档案上签字,交通公路部门须凭借质量监督小组成员的签字,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村道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100% ,项目合格率要达到100%,工程实体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第十九条 村道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合格后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的5%,由项目法人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是村道建设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要建立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  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村道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为县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相关人员以及监理人员。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村道建设项目的验收应严格落实路基、基层和面层三阶段验收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将村道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交、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村道建设项目的法人,应强化主体责任,及时足额筹措村道建设应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村道建设项目资金专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七条 村道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代为管理。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应必备以下手续:

1、项目开工报告;

2、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预算书;

4、招标项目招投标手续和监理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其余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按计量予以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