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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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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2-26 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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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2-12-26 09:10:1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附件:

 

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能力,稳定市场价格,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精神,结合内乡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应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价格波动(暴涨或暴跌),平抑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调控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建立应急保障机制,促进全县价格平稳较快发展,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征收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和办法

(一)县级管理和省、市委托县级管理的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调整时,按年度增收额征收1%的价格调节基金;对调价前原库存商品的增值部分,按增值额的2%一次性征收。由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征收。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其收入总额的1%,由县财政局代征;对没有纳入县财政进行财务管理的单位,按以上标准由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

(三)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或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1%,由县地税局代征。

(四)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1.5%征收;由县地税局代征。

(五)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由县地税局代征。

(六)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文化娱乐、旅游、修理、加工以及中介服务等服务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由县地税局代征。

(七)房产交易按交易总额的0.5%征收,由县地税局或房管局代征。地产交易按交易总额的0.5%征收,由县地税局或国土资源局代征。

(八)从事建筑、安装、装饰的企业,按施工总造价的0.5%征收,由施工企业从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工程造价,由县地税局代征。

(九)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由县地税局代征。

(十)金融业、保险、邮政业,按经营收入的0.3%计征,由县地税局代征。

(十一)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十二)从事广告业的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由县地税局代征。

(十三)房屋出租(含场地、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承包)按所得收入的1%计征,由县地税局代征。

(十四)对指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按收入的1%征收。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工程造价的0.1%计征。

(十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矿石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资源回采率的高低为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

(十七)为了安全、环保和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热力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提取1%用于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以上未制定代征部门的,由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或由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委托其它部门代征,如代征单位代征不力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行使代征职能的,有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直接行使征收职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1、粮食、面粉用于救灾、返销、军供及水库移民补贴部分。

2、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符合免税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

3、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超过职工总数50%的企业,和下岗人员再就业进行个体经营的,免征三年价格调节基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免征的。

 

第三章 征收结算办法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结算办法。

1、遵循“专票收取、专户入帐、按时征收、及时解缴”的原则,由各代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半年、全年征收,并于次月15日前解缴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必须使用河南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内乡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专用章”。

2、被征单位有义务如实向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供财务报表、帐簿及收入情况等相关资料,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应自收到征收通知书5日内,或征收决定书10日内缴纳。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上年度价格调节基金漏征的单位,或征收不到位的单位,应按本办法予以补交。

4、为保证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行,提20%作为办公经费,各部门代征手续费按征收价调基金总额10%返还。代征单位超出下达任务部分,再另行提取。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为保证价格调节基金的及时筹措和正确使用,县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

2、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系,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提交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3、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

(1)用于政策性补贴。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6)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办公经费。

(7)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调控价格的事项。

4、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采取一次性补贴,也可以采取定期还本或低息有偿使用等办法,确保价格调节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增设“价格调节基金支出”科目。

第九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妨碍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代征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漏征、少征或重复征收,并按期结交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不得截留。严禁任何单位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发工资或挪作他用。对漏征、少征、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除追缴漏征、少征、截留、挪用的全部价格调节基金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内政【2007】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乡县辖区内,由内乡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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