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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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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2-26 10:39:45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2-12-26 10:39:4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使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现将《河南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手册(试行)》相关内容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河南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手册(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手册。

二、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是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地区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编制、项目申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地编制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四、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公开,阳光操作;明确责任,相互配合;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着重发展,讲求实效;消除贫困,改善生态”的基本原则。通过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搬迁群众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五、实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是,应成立以县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有关事宜的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工作。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六、各县应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中央投资的导向作用,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相对集中,配套使用,确保效益,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行业、各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配套投入。

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给予支持,凡涉及移民搬迁的规划、征地、环保、建房、户籍等各项规费实行减免缓。

 

第二章  搬迁范围、对象及方式

 

一、搬迁范围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搬迁对象为居住在基本生存条件落后的深山、石山、滩区、低洼易涝区等地区的贫困群众。

三、搬迁对象确定。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由群众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委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搬迁方式以自然村落为单元整体搬迁或散居贫困户零星搬迁。

 

第三章  安置方式、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安置方式:原则上统一建设,集中安置。

二、搬迁要以本乡(镇)内安置为宜。安置地要选择基础条件较好,能满足搬迁户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地区。

三、安置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四、安置地的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集中建设。

五、安置地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搬迁群众住房、水、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六、移民建房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搬迁条件及前期工作

 

一、搬迁的必要条件:

(一)贫困户搬迁意愿强烈,具有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二)安置地应有国土部门批复的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部门批复的土地规划选址意见。

(三)参与农民群众签订的征地协议书。

(四)其它有利于项目建设的条件(略)。

二、搬迁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一)拟搬迁户报名登记。由移民户填写移民意向申请表、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乡、村两级初审意见。

(三)在移民区张榜公布拟迁名单。

(四)办理拟建移民新村安置地相关手续(国土局)和移民新村安置地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局)。

(五)各县根据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经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程序

 

一、年度计划下达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并做好其它有关工作。

(一)公示内容:包括计划文号、搬迁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移民工程建设预算等。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三)完善用地手续及规划手续(报批宅基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规划许可证)。

(四)根据计划规模对移民对象采取一定形式再次确认。

(五)在迁出迁入两地同时张榜公布被确认的移民名单。对不符合搬迁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并重新公示。

(六)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帐。

(七)审定安置地建设平面图、新居结构图、效果图(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八)议定新居工程建设方式(提倡统一建设)。

二、各县要按照省下达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报市代赈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管理。

(二)准备工作就绪后,项目法人递交开工报告申请书,经县代赈办审批后,开工建设。

(三)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和质量标准施工。项目法人要聘请施工监理,同时邀请移民代表参与施工现场监督。市、县以工代赈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移民户与乡(镇)政府签订入住协议(主要是限制新居房产处置)。

(五)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六)项目建成后,要在建筑物上镶嵌永久性以工代赈扶贫搬迁标志牌。

(七)项目竣工后,由代赈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城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组织验收(参照以工代赈工作手册)。

(八)项目竣工运行一年后,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复验,如无质量问题,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开具质保金拨付通知单,拨付质保金;若出现质量问题,将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

(九)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及移民所在乡(镇),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填写准确清楚,装订整齐规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一、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市、县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

二、各级代赈办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省、市代赈办每年至少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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