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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3-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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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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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5-21 18: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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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3-05-21 18:03:5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低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提高保障对象准确率,进一步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

    严格按规定程序申请申报低保对象,乡镇民政所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要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存款、车辆、房屋等)进行核查;在民主评议结束后,村(居)委会及时在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同时通过乡镇、村(居)委会固定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公示期为7天。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低保民主评审制度

   建立民主评审小组,搞好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农村低保评审小组由乡镇民政、纪检监察、财政、农业部门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人大代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城市低保评审小组由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居民代表联合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宣讲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规定;(二)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该户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民主评议人员现场评议;(四)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五)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三、完善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要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家庭收入、财产、生活状况书面申请声明,并签订《诚信承诺书》,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真实、完整;若提供虚假情况,须承担相应责任,从而杜绝随意甚至恶意骗取低保待遇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低保家庭财产收入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县公安、人社、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实现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乡镇民政所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及时将隐瞒情况、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予以取消,进一步提高低保对象准确性。

    五、进一步规范动态管理与复核制度

    村(居)委会应每月对低保对象进行认真复核与审查,乡(镇)民政所应每季度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核与审查,县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其中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检一次。通过动态复核,及时调整享受对象和标准,做到有进有出,保障到位。一年内,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率不低于10%,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率不低于5%。

    六、建立社会举报监督机制

    在县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65350201 65350202),各乡镇政府也要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对享受人员和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及举报。对社会反映的问题,县、乡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

    七、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对象基本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乡镇民政所予以单独登记。县乡民政部门要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及时进行信息比对,防止其利用工作便利将不该享受低保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八、落实城乡低保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内乡县城乡低保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通知》,坚持乡镇、村(居)委会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细化责任,规范管理。加大工作问责力度,净化低保工作环境。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不按规定主动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乡镇民政所、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在低保申请、审核工作中,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全程公示、动态复核走过程,作风不实,把关不严,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即退”保障机制不能落实,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同时,对有关部门经办人员不真实出具或随意提供申请对象所需证明材料,造成申请享受人员以虚假、伪造的信息骗取低保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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