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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3-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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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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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5-21 19: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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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3-05-21 19:01:4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努力改善和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2]116号)和《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知》(内政[2010]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防治重点区域及流域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快解决突出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禁止在禁养区和限养区新扩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完成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任务;非禁养区内所有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先审批后建设;实现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现有养殖项目管理

   1、在禁养区范围内未按照《内乡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2011]23号)要求完成各类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任务的乡镇,要列出关闭搬迁计划,于2013年底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在关闭搬迁前,各养殖场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实现粪污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得违法排污。违规新建的各类养殖场,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设施,恢复环境原貌。

   2、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增加养殖数量,扩大养殖规模,在2013年10月30日前完善治污设施,实现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否则将依法予以关闭。违规新建的各类养殖场,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设施,恢复环境原貌。

   3、在非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环评手续而未竣工验收的,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完善治污设施并提请环保部门验收,没有环评手续的,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补办环评手续;达不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在2013年10月30日前建设治污和综合利用设施,养殖粪污不准直接排放。没有环评手续正在建设的养殖场,应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规范新建养殖项目管理

   为了规范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项目的建设行为,防止新扩改建畜禽养殖项目污染环境,有关部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乡镇政府初审。养殖户办理养殖场前要到所辖乡镇政府办理初审意见,由乡镇政府出具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在非禁养区初审意见的证明。

  (2)发改部门备案。养殖户凭乡镇初审意见到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3)国土部门审查。养殖户持项目可行性报告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审查手续。

  (4)环保部门批复。养殖户持乡镇政府初审意见和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土地部门的审查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5)畜牧部门备案。养殖户持以上手续到畜牧部门申请备案,畜牧部门提出设计方案,养殖户按标准进行建设。

  (6)工商部门登记。养殖户持以上有关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管理,制订计划,编制方案,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县政府成立督查组,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工作进度,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圆满完成。

  (二)齐抓共管。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规经营的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畜牧部门不予办理动物审核手续和资金补助,发改部门不予备案,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和审验有关证照,水利部门不予办理采水许可证,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三)责任追究。各乡镇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对辖区内无序违规新建畜禽养殖项目制止不到位的乡镇,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给予黄牌警告,情节严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未按程序审批新扩改建畜禽养殖项目的有关职能部门,由县政府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应付、监管不力的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按照规定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据《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追责。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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