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政办 > 2013

索引号:ND001-0202-2013-0210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100号

发布日期:2013-12-17 17:28:08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3-12-17 17:28:0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乡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0日          


内乡县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0]99号)及《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2013]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鉴定部门提出申请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各乡镇财政所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县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由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审核同意后集中统一办理。

  第七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

  2、 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3、能够证明拟处置国有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4、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需要按国家规定提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资产报废、报损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无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须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 盘亏、失窃、自然灾害损失或涉及保险索赔后的资产损失,还应提供公安、保险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拟有偿转让、出让、置换国有资产金额较大的,还应提供县政府批准的相关手续;

  7、拟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受让双方草签的相关协议以及县政府相关批准文件;

  8、拟核销对外投资或者货币性资产损失的,须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并附法院判决书或破产裁定以及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等资料;

  9、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证》;

  10、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拟有偿转让、出让的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委托具有评估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县财政部门备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县所有国有产权、股权有偿出让事宜,负责与转让方协商确认交易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活动。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申请处置单位。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属于政府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取得全部收益的当天应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或购置。

  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资产处置收益,通过编制综合部门预算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对实行财政差供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上缴的资产处置收益,按资产配置政策标准和预算支出渠道核定安排给单位使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下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既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和财务账项的依据,也是年度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时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单位财务部门凭此办理财务调帐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资产划转处置方案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资产划转、移交或对外出售、出让。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处置报批手续。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