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政办 > 2014
索引号:ND001-0202-2014-0200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6号
发布日期:2014-02-20 18:31:12
有效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4-02-20 18:31:1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乡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2014年1月13日
内乡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卫生局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宛民文[2010]7号)和《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卫生局关于转发豫民文[2012]308号扩大农村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宛民文[2012]117号)精神,结合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目标任务
整合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源,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范衔接,建立健全平台共用、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监管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机制,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和医疗救助社会效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增长、保障适度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医疗权益,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自负能力实行分类救助。
4、坚持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互相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方式、标准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内乡县户口的以下人员:
l、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
4、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5、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特困群体。
城市“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对象。
低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重大疾病是指年度政策范围内(符合新农合或居民医保规定的病种)合理费用住院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疾病。
第4、第5条所涉及救助对象的救助办法待上级详细实施细则出台后执行。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医前救助
参照内乡县当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资助农村低保对象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部分资金。
2、门诊救助
对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按年度实行限额门诊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拨入敬老院统筹使用;城市“三无”人员由县医疗救助部门直接拨入个人低保帐户。
3、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就诊,患一般疾病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合理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限额3000元;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患重大疾病且年度合理费用5万元以上,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2万元。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就医,剩余政策范围内合理费用按75%比例救助。患一般疾病的全年累计救助限额5000元;患重大疾病或年度住院政策范围内合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全年累计救助限额2.2万元。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在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县级基础上扣减10%;省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市级基础上扣减10%。在县民政局认定的定点医院以外的非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时按同级比例再降低10%报销。
(3)临时救助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特殊困难的对象因大病住院治疗且自负医疗费用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患者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000元。
(4)其它救助方式
①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群众,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可视情况给予患者在门诊患者免收挂号费、门诊诊查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等给予适当优惠。
②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助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③经县政府确定的其它救助方式 (如慈善医疗援助等)。
(5)救助对象同时符合若干救助标准,只享受最高比例一项,但不超过最高限额。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酗酒、斗殴、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镶牙、配镜、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超出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6)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内发[2013]8号文件执行。
三、救助程序
(一)农村资助参合对象由各乡镇民政所结合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初步确定,报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资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农合办,由农合办打入个人帐户。
(二)住院救助
县民政部门与医保、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终端联网,实行与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同步结算。
救助对象在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在办理入院手续3日内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医疗救助证、诊断证、病历等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救助窗口进行网上入院登记,出院结算时,按照网上登记的对象类别实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
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时,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备案。
四、救助资金结算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同步结算”的方法。定点医院凭“一站式”救助信息网络平台分类结算,必须有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提供住院救助明细表、住院医疗救助单、新农合结算清单、救助对象住院资料(一人一档),每月25日至月末到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核准后汇总资料转民政局财务股,局财务股审核并向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定点医院帐户。
五、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建立内乡县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本级匹配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组织和实施
(一)县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可采用取消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资格等措施,遏制冒名顶替、伪造单据、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与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督查。
(二)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将医疗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匹配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低保对象的医保情况和相关信息。
(四)县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新农合终端联网信息和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民政、财政和卫生部门应采取拒绝支付和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惩处定点医院乱开方、乱收费和医患合谋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本方案可根据上级救助政策变动和救助资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医疗救助以患者住院之日为准。原《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09]70号)、《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内乡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政办[2012]30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县民政局根据资金支出情况,可适时适当调整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