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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度等10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38号

发布日期:2014-08-13 11:41:41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度等10项制度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4-08-13 11:41:4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度》等10项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1、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度

2、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

3、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度

4、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AB岗制度

5、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6、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制度

7、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联审联批制度

8、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9、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10、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度

 

2014年5月7日       

附件1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岗位职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席代表行政行为的界定

首席代表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实施管理的负责人。

第二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首席代表在本单位及中心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本单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监督和管理。

(二)首席代表根据单位授权范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对单位授权窗口的即办件现场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答复件、补办件协调和督促单位内部相关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负责参加中心组织的联审联批会议,代表本单位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对需呈报上一级或抄报其他相关单位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本单位初步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告知承诺、联审联批、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负责单位与中心联络沟通工作。

(六)负责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情况。

(七)负责本单位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 首席代表的条件

(一)首席代表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二)首席代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的具体办理要求,了解掌握和遵守中心的运行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首席代表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强的文字写作功底,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和应用行政审批服务电子监察系统的技能。

第四条 首席代表的选任

凡进入中心的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委派本单位行政审批股或主管进驻项目股室的股级以上干部任窗口首席代表,下发授权委托书,详细明确具体审批事项及权限,并在中心备案。

第五条 首席代表的考核监督

(一)行政审批职能单位应加强对首席代表的领导,明确职责,充分授权,使首席代表真正有职、有权、有责任,保证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中心按照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对入驻中心的首席代表进行考核。

(三)入驻中心的首席代表如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将退回原单位,另行委派首席代表。

(四)首席代表如出现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按相关规定对其问责。

(五)各行政审批职能单位首席代表应保持相对稳定,其履职期限至少为两年。如需调整,必须事先函告中心,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六条 本制度由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2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保障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公开透明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行政行为的界定

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办理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办理行政审批的流程;

(三)办理行政审批的全部申请材料;

(四)办理行政审批的承诺时限;

(五)办理行政审批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办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

(二) 公示告知。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审批流程、收费标准、承诺时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三) 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内容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引至有关部门申请。

(四)对于联办件,牵头单位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办单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将各联办单位需要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申办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说明。

(五)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3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度

 

为增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落实岗位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和首问负责行政行为的界定

首问责任人是服务对象亲临现场或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人员。首问负责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咨询、办理审批事项的服务对象承担首接责任、提供满意服务,直至问题解决或给予明确的答复。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 首问责任人承担首接责任,不论服务对象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二)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及办理办法。

(三)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中心其他窗口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引导到相应窗口予以接待办理。

(四)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共同解决。

第四条 对首问责任人的监督考核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现由于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在中心的评先评优资格或调回派驻部门。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文明用语,周到服务。严禁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杜绝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言语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第六条 本制度由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4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AB岗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窗口管理,落实岗位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一个工作岗位必须配备A岗和B岗两名责任人,A岗为主岗责任人,B岗为顶岗责任人。当A岗因故离岗时,B岗及时顶岗,避免出现空岗缺位现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第三条 AB岗的工作职责

(一)A岗责任人为常驻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单位授权负责办理行政审批服务日常业务。

(二)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负责,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三)A岗责任人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四)AB岗之间要相互学习,精通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各窗口、窗口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顶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能胜任顶岗,规范运作。

第四条 实行AB岗工作制度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贻误审批服务工作。

第五条 AB岗责任制的实施,纳入中心考核管理办法。出现空岗缺位或B岗责任人顶岗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窗口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5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行政行为的界定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服务对象向中心单位窗口申请审批、核准的有关事项;

2、各职能单位政务公开中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第三条 限时办理的规定

(一)即办件: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当场予以办结。

(二)承诺件:各窗口单位必须在承诺期限内按时办结。

(三)联办件: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审批的项目,在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科召集相关单位审定办理类型,按审定的办理时限办结。

(四)上报件:需要报上级单位审批的项目,由职能单位工作人员协助服务对象在上级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限时办结的时限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自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申请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延时办结

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或予以答复而需要延期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理由和需要延时的具体时间,并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资格,行政告诫处理,造成较坏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报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6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内乡投资发展环境,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绿色通道行政行为的界定

本制度所称绿色通道是行政审批服务机构专门为重点项目开辟的快速审批通道。

第二条 受理范围

(一)需要提供无偿代办的各类重点项目;

(二)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凡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报批的各类重点项目,只要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缴齐各种税费,确保安全稳定,都应当按照以下工作原则,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应精简前置条件,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按照特事特办、委托代办、跟踪督办、陪同协办等服务方式,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性告知原则。“绿色通道”对审批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牵头部门应主动将各相关部门窗口所需材料一并告知。

(三)限时办结原则。对纳入“绿色通道”项目应实行承诺限时办结原则。

(四)联审联批原则。“绿色通道”审批全过程实行联合审批办法。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牵头部门组织召开联审联批会议或督办会议,集中审议,当场形成意见,并予以办理。

(五)互不制约原则。各部门窗口在办理重点项目时,原则上应取消相互制约的前置条件,随到随批。

(六)责任追究原则。对“绿色通道”审批所涉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延误重点项目审批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通过设立“绿色通道”,专门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登记、转办、协调、组织踏查等工作。同时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的督办、检查、考核、召开会议及通报情况等事宜。

(二)由主审部门牵头召开“绿色通道”项目协调会。不能确定主审部门或业务有交叉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指定,并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督办。 

(三)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答复、办理。需要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和召开联审会议的,应予优先安排,主审单位应与相关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凡未按规定参加协调会、联合踏查和未及时办结的一律按超时默许认定,不能延误审批时限。

(四)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在申请人对有关事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项目,后补办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可以先行办理营业执照。

(五)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只要确保社会稳定、环境安全、缴齐法定费税,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可先予受理,边办、边补、边改。但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必须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一般条件不足可以当场整改的,审批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要求当场整改;申报材料中一般的文字、数字错误,可在经办人员指导下由申请人当场改正。

(六)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或“告知承诺制”,作为即办件办理。对该类事项各部门对审批人员要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

(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人员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书面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办结后应尽快主动通告申请人。

第五条 监督检查

凡属“绿色通道”受理范畴的项目,必须实行统一受理,公开办事,全程监控,接受监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科室和窗口单位要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协调。各窗口单位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要做到审批规范、接待热情、服务周到,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中心。对延缓、迟误、超时甚至拒不配合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7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联审联批制度

为减少重大项目的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建立行政审批服务联审联批制度。

第一条 联审联批适用对象及范围 

联审联批对象:纳入省、市、县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外来投资项目,纳入河南省“双千万”工程的项目。审批范围:重大项目能够达到开工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手续。

第二条 联审联批责任单位

联审联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并实施全程监督和验收。主要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文广新局、县人防办、县水利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条 联审联批程序

联办件审批按照“一家受理、通告相关、协同办理、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具体办理原则如下:

(一)一家受理。中心各窗口在接件后,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受理的事项属于联审范围的,应立即上报中心业务科确定。

(二)通告相关。业务科研究确定后按照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及时将重大项目联审联批事项进行分解,对各审批职能部门下发《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审联批事项办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办理通知书》)。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办理通知书》下达的审批事项和要求,将具体审批任务进行分解,责任到人,明确具体办结时限。

(三)协同办理。各窗口责任人要主动与项目单位联系,提供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流程及所需资料,督促项目单位抓紧组织报批。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审批资料,要当场进行初审。提出需提交的必备文件资料、应补办或完善有关手续的意见;在受理项目单位相关资料后,要填写《内乡县联审联批项目跟踪服务卡》,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登记,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手续。除法定公示期或公告期外力争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对审批部门之间互为前置条件的资料初审时暂不需要提供,采用联审联批的方式予以解决,正式批复前前置材料要提供齐全,对需要国家和省、市审批的事项,资料齐全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争取尽快获批。 

(四)限时办结。中心业务科和主要责任单位要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待中心确定时间后,由中心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联审会议确定的事项以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给各相关单位,按承诺时限办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环节的审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要帮助指导申请人尽快准备好下一环节的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

第四条 联审会议

对于重大联审项目,由中心召集有关单位采取联审会议的形式,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

(一)联审会议由中心领导主持,必要时,报请县政府有关领导主持。

(二)联审会议参加对象由责任单位提出,与中心业务科商定,并由中心办公室下达《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审通知书》通知各相关单位。

(三)联审会议要求

1、责任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在联审会召开前两日协助申请人备齐各联审单位需审议的上报材料。

2、联审会议由中心统一组织安排,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书后,要派本单位分管副职及审批股长出席,在联审会议上由各联审单位共同审议上报材料,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各联审单位的办理时限,并由参加联审会议单位负责人签字。

3、对无故缺席的单位,按照缺席默许的原则,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相关资料。

4、中心监管各联审单位在各自承诺的审批时限内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申请人。对联审单位不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意见的,按照超时默认的原则视作同意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5、由申请人对各联审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6、联审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由中心业务科负责签到并记录在案,实行奖惩。对不按时参加联审会议或不在联审会确定承诺期内办结的,在月考核中适当扣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7、联审项目需现场踏勘的,不再由各参与单位分头踏勘,由中心和主要牵头责任单位组织统一时间、集体踏勘。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审图、勘察,避免同一项目多次、多个单位审图、勘察。

8、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由中心业务科召集相关窗口协调办理。

9、对联审会议涉及的未进中心的单位,也要按此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8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为畅通投诉渠道,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事推诿扯皮、超承诺期限、吃拿卡要等问题或对窗口办理工作有异议的,均可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投诉。中心督查科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

第二条 受理投诉后,中心督查科应当详细登记备案,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跟踪了解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投诉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办理程序中的问题,中心督查科要及时了解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情况,限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提出当事人满意的处理意见, 同时应将处理结果抄报中心备查。

第四条 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中心应当要求处理单位重新进行核实,如过错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中心应当通报有关单位和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中心督查科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情况,征询其对中心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本制度由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9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责任制,规范政务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行政行为的界定

在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由于过错致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办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批准行为,都属于过错。过错责任属承办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造成的,追究办理工作人员的责任;经负责人审查,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违反规定造成过错的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离岗培训;

(六)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过错行为的划分

对于造成过错的行为,根据初次、累次分为一次、两次、三次以上;根据行为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行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和行政收费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对申请材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次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不予受理或者许可,又不告知理由,使服务对象往返多次也不能办妥事情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申请,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刁难,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四)不执行首问负责制或者由于主办单位和相关单位配合不力,落实不到位的;

(五)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者不进行收费公示实施收费标准的;

(六)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将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七)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八)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者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0

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行承诺服务。

第二条 行政审批要将服务内容、程序、标准、依据、监督办法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第三条 行政审批实行承诺服务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对象要求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并负责帮其将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服务对象满意。

(二)即时服务。对服务对象的拟办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要做到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承诺服务。对服务对象的拟办事项不能即时办理的,按承诺件办理,但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全程服务。对服务对象的拟办事项自受理开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五)规范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六)高效服务。对服务对象的服务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主动,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七)文明服务。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热情大方。

(八)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第四条 服务监督。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纠察错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违诺处理。对服务人员违反服务承诺,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考核扣分、通报批评、效能追究等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内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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