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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81号

发布日期:2014-11-21 13: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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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4-11-21 13:54:2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2014年9月20日

  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2号)要求,为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打下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实需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予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

  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发【2013】l号文件指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县乡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记录在册,做到证、帐、簿、地相符。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重新调整或重新发包土地,严禁借机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是尊重历史。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和原始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对在二轮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灌溉设施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四是民主公开。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在清查、确权、登记等每一个环节必须有农民群众参与,结果认定要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坚决杜绝村委会包办和暗箱操作。确权、登记、颁证全过程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分级负责。试点工作要本着“强村好村先搞、弱村散村暂缓、城区城郊不搞、最后重点突破”的精神,统筹安排,县、乡(镇)具体负责,村组组织实施,明确专人、专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六)鼓励创新。要按照中央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又科学简便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经济基础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也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三、主要内容

  (一)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实测结果经农户认可,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核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工作。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确权登记过程中,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四)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五)做好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归档

  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县、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根据需要依法按期移交县档案局。

  (六)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要求,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智能化管理。

  四、时间安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必须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拟按4年安排:

  2014年,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我县确定赤眉镇夹道村为试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该项工作于2014年底完成。

  2015年,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每个乡(镇)选择不同类型的村开展试点,试点村不少于所辖村数量的30%,大、中、小村各占10%左右。

  2016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年内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2017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扫尾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10日一8月10日)

  1、成立机构。县乡村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制定方案。各乡镇根据《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强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印发宣传资料、书写标语、进村入户讲解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目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进一步提高乡镇、村、组干部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开展业务培训。县政府将举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培训班,对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技术水平,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

  5、准备登记资料。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无偿提供各村“二调”成果面积资料,乡镇农业中心要做好对第二轮承包档案资料的清理准备,并做好入户调查表等有关账、表、册的设计印制工作。

  6、召开动员会,全面安排部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重要性和必要性。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二)清查实施阶段(8月11日一11月20日)

  1、入户调查,摸清底数。依据试点村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原始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发包和承包等情况进行清查,制作村组土地承包基本情况统计表。

  2、清查核实。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村、组土地承包基本情况统计等档案资料,对土地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摸清本村、组的农村土地面积,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

  3、梳理矛盾,解决问题。对清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予以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4、审核登记,颁发证书。对清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5、完善手续。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对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等进行完善,该补发的补发,该完善的完善,该变更的变更。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一12月31日)

  试点村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搞好检查验收。特别是对试点之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解决和落实情况。12月20日前进行试点工作总结,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县政府已成立了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委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档案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委农办。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委农办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经费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无偿提供土地勘测情况和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林业部门要处理好退耕还林后林地和耕地的权属问题;水利部门要提供水利设施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资料数据,并处理相关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信访部门要抓好信访责任制落实,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信访案件;档案部门要协助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中的档案保管及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筹资筹劳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要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要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妥善解决好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功的关键。一是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二是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保持稳定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0日印发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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