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14
索引号:ND001-0202-2014-01006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内政60号
发布日期:2014-12-17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4-12-1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促进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河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采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通过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但盗采、超限开采、非法买卖租赁河道滩地(林地)等不法现象和行为仍然存在,导致水利设施毁坏、生态环境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加强和规范采砂管理,任务仍十分艰巨。不规范的河道采砂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沿岸工农业生产设施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同时,河道采砂事关建筑行业、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涉及部分群体和地方利益,情况十分复杂,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今后一段时期,建筑市场对砂石资源仍有旺盛需求,确保砂石资源科学、有序、合理开发,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严格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十分重要和必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强化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完善采砂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工作责任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沿河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1、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依法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采砂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划定禁采区,明确禁采期并予以公告;负责查处违法采砂案件,确保堤防安全。
2、县公安局:与相关部门及乡镇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立案查处非法采砂者与有关单位及村组集体、个人非法买卖、租赁河道滩地(林地)的违法行为;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和运砂车辆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盗采砂石资源及非法采砂作业人员暴力抗法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3、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及乡镇正确履行职责,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查处党员和其他监察对象参与非法采砂活动,查处私买私卖国有资源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与违法分子相勾结、充当“保护伞”或者不作为和徇私舞弊公职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
4、县林业局:负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林地(湿地)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清理取缔。
5、县国土局:负责对违法占用耕地采砂、囤砂的案件立案查处。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超载超限运砂和拼装运砂车辆案件。
7、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审定、颁发有关证照,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采砂行为。
8、县物价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核定我县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
9、县电业局:依据《河南省供电用电条例》,按照县人民政府指令负责对非法采砂、囤砂和加工砂点停止供电。
10、县安监局:组织河道安全生产检查,对采砂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进行立案查处。
11、县广电局:负责做好打击非法采砂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12、各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定期巡查河道,制止违法采砂行为;协助水利、林业部门对河道林地内非法采砂进行清理和取缔;对河道内游泳、洗澡、嬉水等危险行为进行管制,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做好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解决处理辖区内群众反映和关注的问题。
三、明确河道管理范围,科学编制采砂规划,确定禁采区域,严格许可制度
(一)明确河道管理范围
湍、默河道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包括可耕地)、林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科学编制采砂规划。科学、合理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据和基础条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河道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开采区、禁采区、保留区,规定禁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规划在征求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后,经县政府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确定禁采区域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1、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2、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3、桥梁、过河电缆、管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4、饮用水源保护区;
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6、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四)严格采砂许可制度
(1)河道采砂许可严格执行《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由采砂人提出书面采砂申请,同时递交经过开采河段所在乡镇、村出具的同意开采证明,或者河道林地(湿地)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开采证明,并签字盖章,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保证金后,依法按程序审批。
(2)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申请人对同一区域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出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河道采砂经营权中标确认书,中标人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交付全部成交价款并完善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或不足额缴纳的,该中标确认书作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不得为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河道正常秩序
(一)加强日常监管。县政府办、监察局、水利局要建立河道采砂巡查监督制度,落实检查责任。县水利局还要采取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及时受理举报信息,做到有报必查,并公布处理结果。各乡镇要建立采砂巡查制度,加强汛期禁采管理,落实采砂设施上岸要求,加强采砂机具管理,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
(二)强化专项整治。针对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水利与公安部门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大力开展联动执法,特别要加大对典型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活动,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造严打高压态势,震慑非法采砂行为。
(三)强化队伍建设。河道采砂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采砂管理队伍自身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各单位之间沟通与交流机制,开展上下游、左右岸互动式学习,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为长效管理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强执法纪律、廉政纪律、职业道德、群众路线教育,强化预防和教育措施。要通过建立采砂管理政务公开栏、举报公示栏等一系列措施,建立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着力提高执法队伍拒腐防变的能力,保证执法队伍的廉洁性。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采砂管理工作与行政首长绩效考评挂钩。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组织机构,加强对河道采砂工作的督促管理和定量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各职能机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到位、整治处理不到位,导致河道采砂秩序混乱、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执法不严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16日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