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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4-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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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104号
发布日期:2014-12-31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4-12-3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内乡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及时满足采购单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采用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制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是指对零星小额的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服务商)及其所供产品(或服务)的品牌、价格、供货期现、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定点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由采购单位在供货(服务)有效期内按照有关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产品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货物类协议供货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具体项目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电器、办公家具等。
第五条 对纳入全县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县财政将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协议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般为一至二年。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或其他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范围:10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办公家具、办公电器等。采购单位在年度内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限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采购单位应当向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另行申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八条 每类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数量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和管理需要确定。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确定后,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其签订定点协议,并发放牌证。中标的定点供应商及其商品目录以文件的形式下发。
第九条 采购单位可在确定的定点企业中标产品或服务范围内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入围的供应商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依照招标文件约定,定点企业投标所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
1、商品(服务)政府采购价格=定点供应商销售商品或服务挂牌价格(1-政府采购投标优惠率)。此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再协商优惠。
2、定点供应商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明确标示价格,同品牌同配置商品或服务不允许有两个挂牌价。
3、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商定的货物(服务)价格包括运输、安装、调试、税金、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具备的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或变动情况,定期并及时的将定点采购项目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变动情况,通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其采购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应当及时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与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签订定点协议后,和采购单位发生的所有采购业务,应当在内乡县纳税。
第二章 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向定点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定点供应商确实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特殊采购需求的,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定点范围外采购。
第十四条 各采购单位在计划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前,应填制《内乡县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和资金审核表》,同时落实采购资金,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复。采购项目批复后,采购单位在定点供应商中标商品范围内查询采购商品规格型号、价格等供货信息,按照同类、同质、同型号商品低价原则,定点供应商能够提供的服务及信誉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确定时,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必须接受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审核监督。
第十五条 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商品确定后,由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定点供货合同》或《政府采购定点成交清单》,该文本一式三份,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成交供应商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要求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内乡县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上签署验收意见和资金支付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采购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范围不符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单位在成交供应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成交供应商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采购资金支付办法。支付采购资金时,采购单位携带采购合同或成交清单、发票复印件、《内乡县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等有关资料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资金支付审核和备案手续,然后通过国库支付局直接支付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出现价格波动、价格调整或增加新型号时,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书面通报;但价格波动、价格调整或新型号等情形不得影响本协议规定的价格优惠幅度。如需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告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经其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单中发布的环保、节能产品并按约定履行中标承诺提供的价格优惠和服务便利。采购单位有权监督各定点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执行协议供货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价格优惠幅度、供货日期、服务承诺等,并按定点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纠纷。因工作需要变更所选产品规格型号、数量或采购预算的,须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否则不予办理变动事项的付款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和采购人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并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召开采购单位和定点供货商会议,了解定点供应商的供货和服务情况,完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单独或会同审计、监察、检察院等部门,不定期的对政府定点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行为的,均可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按照《政府采购定点考核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及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财政法规,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一切违规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在定点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经查证属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要求定点供应商虚开发票的;
(二)向定点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或者要求定点供应商为单位提供规定货物或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及服务的;
(三)擅自到定点供应商以外采购的;
(四)有碍政府采购定点协议公正执行的其他行为。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到定点供应商范围以外采购的,财政将拒绝支付货款或报销。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负。
第二十七条 定点供应商在履行定点合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的20%;第二次黄牌警告,并在相关媒体通报,扣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取消定点资格,并且四年内不准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扣全部履约保证金。
(一)未按统一售后服务承诺规定或投标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未按要求配置提供货物;
(三)为采购单位虚开发票的;
(四)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高于媒体报价;
(五)故意抬高挂牌价格高于媒体报价;
(六)为采购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
(七)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有碍合同公正履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对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出现两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价格及其它信息的,将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定点供应商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内乡县依法纳税、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劣质产品、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并将其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同时不允许参与下一年度协议供应商招标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设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