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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112号

发布日期:2015-01-06 09:16:47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5-01-06 09:16:4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内乡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内乡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重点是对乡(镇)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有利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内乡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农业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学校、医院、车站、人群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各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实行自愿申报。

   (一)内乡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点、车站、库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等;居民社区、小区、街道、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六有”标准(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有信息员、有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至少有一名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气象信息员。

   (三)有乡(镇)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自动气象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区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区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传真、广播、电视等,能与区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发生和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

   (四)有气象灾情的报告人员,并能向区气象局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区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区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显示屏等)。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区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区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参加区、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或其它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县气象局负责组建内乡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对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由县气象局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方式采用书面申报形式。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书可以到内乡县气象局领取。申报单位正确填写申报材料后,邮寄到内乡县气象局(地址:内乡县湍东镇龙源路6号),邮编:474350)。

    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请表。

   (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第十条 材料初审。内乡县气象局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县气象局指派不少于2名成员的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由专家评估组签署评估意见,报县气象局审核。

    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县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派出不少于3名成员的认证考核组,采取听取介绍、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认证审核。满足认证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县气象局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认证审核。凡通过认证审核的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适时举行证书和标志颁发仪式。

    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县应急办、县气象局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吊销认证,并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 认证复审<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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