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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5-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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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38号

发布日期: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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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5-06-0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全县人民饮食安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6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宛政〔2014〕56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宛食安办【2015】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问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闻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摊贩多集中在学校、公园、广场、车站、集贸市场周边,具有流动性强、经营内容杂、经营活动的特定时段性和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存在加工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混杂,从业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培训,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同时堵塞交通、影响市容市貌,严重影响我县开展卫生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因此,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疏堵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食品摊贩经营管理责任分工

   (一)在县城建成区内,由县文明办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确定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的临时经营区域(地点)和时间(包括夜市),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地点)和时间应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区域(地点)应为便民临时性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要鼓励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县城建成区外及县城建成区内的背街小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确定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的临时经营地点和时间。对经营区域和地点管理主体有异议的,由县文明办(城管办)裁定。

   (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地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备案证明。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内划定区域(地点)和固定时段外,特别是在禁止经营区域内,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县建成区内,依据内政〔2015〕37号文件,划定允许经营的区域由县城管局负责负责对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管理和经营证明的发放工作,及时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其他辖区和建成区内的背街小巷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对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管理和经营证明的发放工作,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地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城管局和乡镇政府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地点)设置标志牌,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及经营时段。鼓励乡镇政府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地点)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三、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及经营证明管理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城管局或经营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并取得《食品摊贩经营证明》: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二)户籍或本县(乡镇)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地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书面承诺(见附件2)。

    城管局和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临时区域(地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食品摊贩经营证明》(见附件3),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到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证明。

    四、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要求

   (一)食品摊贩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健康证明;

   (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三)食品摊贩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四)食品摊贩销售散装或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五)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相关票据;

   (六)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同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八)食品摊贩在规定经营时间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县文明办、食安办要积极协调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创卫”开展综合执法,加强辖区食品摊贩经营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未取得食品摊贩经营证明和备案证明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要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食品摊贩经营行为。

    附:1、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参考样式)

        2、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样式)

        3、食品摊贩经营证明(参考样式)

 

 

2015年5月26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