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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5-0103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食品摊贩管理公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37号
发布日期:2015-06-03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5-06-0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食品摊贩的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管理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6日
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管理的公告
为确保食品安全,有效解决目前我县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经营分散、卫生条件差、妨碍交通、乱停乱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更好服务城区居民,根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定经营位置
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划定允许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一)允许经营的区域:
1、渚阳大街、范蠡大街、新民路、菊乡路路沿石以上2米外;
2、县衙广场东侧避道巷;
3、菊潭大街北关高杆灯北处至五里堡广场南路段路沿石以上2米外;
4、清心路至林业局小广场;
5、滨河西路西侧、滨河东路东侧路沿石以上2米外;
6、县衙大街西段邮政小区以西路沿石以上2米外;大成路疾控中心门口始往西路段路沿石以上2米外;
7、郦都大道郦都桥西头至北关高杆灯段;
8、黄金广场。
(二)严格禁止经营的区域:
1、菊潭大街北关高杆灯至县宾馆南墙段、郦都大道东段,大成路疾控中心门口至大成桥东50米路段,飞龙大道、宝天曼大道;
2、学校门口直线距离200米内;
3、邮政广场、县衙广场及县衙门口路段、地质广场、五小广场、菊潭广场;
4、滨河游览区花带、广场及游园;
5、城区十字路口、丁字口、道路交叉口30米内。
(三)根据群众需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城建成区内其它区域流动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由县城市管理局或当地乡镇政府或市场发展中心,报县文明办批准。
二、管理规定
(一)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前,拟在城控区划定允许经营的区域内经营的,向县城市管理局申请经营地点;拟在城控区外区域或城控区内的背街小巷内经营的,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营地点。申请经营活动应当提供①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②户籍或本人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及复印件③在划定的临时地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书面承诺等信息和材料,并取得《食品摊贩经营证明》。县城市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证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备案责任。取得经营证明后十五日内,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健康证明,按照规定的时间经营。
(二)食品摊贩必须在路沿石花砖上按经营场地总面积铺设雨布,必须设置垃圾桶、纸篓、泔水桶,保持卫生干净整洁,做到撤摊地净。
(三)所有灯箱、广告牌必须设置在餐车上,严禁设置落地广告。自觉维护摊点前车辆整齐摆放,保持交通畅通。禁止使用煤块和木炭为燃料。
(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食品摊贩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城管局或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营地点,取得经营证明;十五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六月二十日开始对没有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健康证明的摊贩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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