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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5-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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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47号

发布日期:2015-08-18 17: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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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5-08-18 17:41:0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内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720日       

 

 

 

内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参照《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调用、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及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乡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粮食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县粮食局委托县惠粮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粮公司)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集中收储管理工作。

    县惠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县粮食局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惠粮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县级储备粮的第一责任人,若发生损失损耗或储粮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局或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局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下达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给县惠粮公司。县惠粮公司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二条 县惠粮公司收储县级储备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仓库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县级储备粮进出粮方式、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装备完善的电子粮情检测系统;

   (四)按规定标准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粮食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必须保证收储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六)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七)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八)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质量验收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共同委托具有国家粮油质量检测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 县惠粮公司在收储县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五)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推陈储新、定期均衡轮换制度。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每三年轮换一次,平均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县惠粮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审批。审核批准后,县惠粮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七条 县惠粮公司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的新粮并达到国标三级以上质量标准。每批(次)轮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如遇到特殊情况,在粮食轮出后四个月内不能轮入的,须向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报告,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县惠粮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县级储备粮轮换监督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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