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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城乡低保对象扶贫和就业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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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23 19: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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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城乡低保对象扶贫和就业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05-23 19:28:05   来源:内乡县政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为了消除低保户贫困现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提高低保家庭收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方向

(一)加强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劳动技能培训。民政、人劳、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健康无业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各乡镇政府定期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进行梳理排队,掌握人员的底数,并将各类人员情况报县民政局。民政局将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情况提供给人劳局,与人劳局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提高低保对象就业的能力。就业培训应具针对性和实用性,尽量选取时间短、社会需求量大、易就业的项目进行。

(二)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低保对象是城乡贫困群体中最困难的人群,他们对就业的需求尤其强烈。人劳局在介绍就业时,要首先考虑低保对象,有就业岗位时优先安排低保对象。

(三)鼓励低保对象自谋职业、个体创业。实行低保对象自谋职业、个体创业、推荐就业后半年内低保金不予扣减的政策,鼓励低保对象自谋职业、个体创业。

(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低保不养懒汉。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制度。民政局加强与人劳局、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的沟通,互通信息,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就业状况及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情况,对拒不参加公益劳动、拒不就业、拒不定期报到的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坚决取消低保待遇。

(五)建立低保对象就业登记制度。有劳动能力的群众,在申请低保时,首先到人劳局就业中心进行失业、求职登记,由有关部门进行职业介绍。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社区或人劳局就业服务中心两次推荐就业而拒不就业的,不得受理其低保申请,属于低保对象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二、实施细则

(一)凡低保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45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属培训就业扶持对象。

(二)低保对象进行失业登记后一年内,人劳局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至少三次就业推荐。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低保对象中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三)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人员,未在人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需在本方案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结合当地低保复审及时补办。逾期不补的,民政部门可暂停发放低保金。

(四)人劳部门应积极为低保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提供用工、职业培训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各乡镇劳动保障单位应及时将低保对象的安置和推荐就业情况,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

(五)各乡镇民政所应当建立低保对象就业和扶贫相关信息登记制度,加强低保对象就业和扶贫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参加就业服务、公益性劳动(活动)以及经济收入变化等基本情况。

(六)低保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在等待就业和培训期间,应参加所在地村(居)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有关事项和具体时间,由村(居)先拿出申请性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居)具体执行)。

(七)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从次月起暂停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与促进就业扶贫开发工作的联动和激励约束机制,帮助低保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和扶持脱贫致富。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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