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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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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23 19: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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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05-23 19:28:05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6〕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内乡县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6日     

内乡县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强化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实现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建立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县政府牵头制定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整个县域范围为一级网格。

2.二级网格。在全县行政区域建立16个二级网格,分别为城关镇、湍东镇、夏馆镇、马山口镇、师岗镇、赤眉镇、灌涨镇、王店镇、瓦亭镇、桃溪镇、余关镇、赵店乡、大桥乡、岞?镇、七里坪乡、板场乡。

3.三级网格。在16个乡镇行政区域按行政村数量建立三级网格,实行分片负责制。

(二)网格内容

1.强化污染源管理。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3.完善网格信息。各网格责任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环境监管台帐。公开包括网格化建立情况、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辖区内企业或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等信息。

(三)网格运行

1.巡查。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促使下级网格切实履行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巡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督促下级网格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查处和整治。

2.检查执法。本级网格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的环保检查执法,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上级交办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和整治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所属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县政府

负责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相关机制,并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责任书,督导乡镇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导工作;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做出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对应每个二级网格成立巡查组,确定网格联络人,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二)乡镇

负责三级网格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污染源动态调查和监管、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负责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

(三)环保部门

县环保局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抽查,负责调查处理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制定环境监管计划,全面监管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健全环境监管档案,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四)相关部门

改部门 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负责节约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优化能源结构,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督促或推动产业集聚区健康有序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负责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去向的监管工作。

工信部 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把好项目准入关,对“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公安部门 联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配合本级党委、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报废工作和无标车、“黄标车”限行和淘汰工作,对上路行驶的不达标车辆、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车辆进行查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责做好城区露天烧烤、废弃物露天焚烧、道路扬尘、渣土运输扬尘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农业部门 负责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负责秸秆禁烧工作。

畜牧部门 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广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负责督促各乡镇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养殖户进行关停、搬迁,科学划分禁养区。

国土部门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制订并实施非法开采矿山关停、取缔计划,监督并落实闭矿后矿山的生态恢复措施。

财政部门 负责环境监管执法资金保障工作,将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交通部门 组织开展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负责监督落实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邻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查处超高、超限、超载的垃圾、渣土等运输车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尾气不达标车辆,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逐年增加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加强公路施工工地料场、沥青熬制和拌料排放的烟(粉)尘管理。

公路部门 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

水利部门 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生态用水需要;负责对水利工程、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牵头实施河流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河流、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取缔工作;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负责内河截污治理工作;落实水保“三同时”制度,严禁河道采砂。

工商部门 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负责加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管,定期抽查车用燃料的质量,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擅自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安监部门 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及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环境整治,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隐患;对监管中发现的非本部门管辖的违法问题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

电力部门 负责对关闭取缔、停产整顿企业实施停电。

人事部门 完善环境执法机构,充实环境执法人员;负责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规划部门 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划定重要生态保护红线。

金融部门 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应将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要及时采取贷款限制性措施。

商务部门 负责老旧汽车、黄标车报废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储油库、加油站,依法撤销其相关经营许可决定。

质监部门 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管;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林业部门 负责加强对全县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及全县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矿山植被恢复等工作。

教育部门 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 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协助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 在县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环保、发改、住建、工信、工商、公安、安监、城管、水利、国土、农业、畜牧、规划、交通、监察、人社、财政、金融、公路、商务、质监、林业、教育、卫生、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开展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二)完善制度管理

各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完善制度管理。一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保障各级网格的有效运转。4月底前各乡镇完成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并将责任人和联系方式报县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备案。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事项。对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突发或紧急环境事件进行联合执法。三是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五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管理检查考核制度。按照环境保护网格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上级网格责任主体对下级网格责任主体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

(三)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和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尽快设立乡级环境保护机构(环境保护所),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高执法装备能力,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水平。

(四)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环境保护网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网格化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管理漏洞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因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督责任,造成责任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实施奖惩

建立健全激励和惩处机制,在环保目标考核中设立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加、扣分项,在环保年度评优评先等工作中重点倾斜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突出的乡镇、部门。

(六)营造浓厚氛围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通过各种媒体报导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全县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深入发展。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印发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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