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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09-26 15:24:1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9月5日  

 

 

内乡县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

实 施 办 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化解房地产库存,结合《内乡县进城务工人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施行中的具体情况,参考其他地市县的经验,现将原补贴办法予以修订,具体补贴实施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凡在我县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均可申请购房补贴。

  二、补贴时间

  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一)购买人夫妻一方户籍属于我县农村户口,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二)其他人员购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三)团购10套(含)以上,按对应标准享受补贴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补贴30元。

  补贴面积以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四舍五入取其整数。

  四、办理机构

  县房产管理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发放购房补贴。办公地点设在县房产管理中心房产交易服务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县房产管理中心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专门服务窗口领取《内乡县农村户口人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表1)或《内乡县其他人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表2),按要求如实填写信息。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内乡县农村户口人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或《内乡县其他人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2、经县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原件收存复印件);

  3、购买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原件收存复印件);

4、内乡县房产分层分户图(提供原件收存复印件);

  5、购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与户口簿(提供原件收存复印件);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开户的储蓄卡(提供原件收存复印件);

  7、团购保证书。

  (二)受理

  公安、财政、房管三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要件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善。

  (三)审核

  公安、财政、房管三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资料。

  (四)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户籍的认定。

  房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购房合同、购房时间及普通商品住房的认定。新建商品房以备案合同为准,购房区域在我县城区;普通商品住房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购买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或单家独院住房除外)。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发放。

  (五)发放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每个季度末,财政部门根据房管部门提供的《内乡县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明细表》、县领导签批的住房补贴申请报告,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内,按照授权支付的方式,通过房管中心在农行的零余额账户,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

  (六)退房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申请人退房,须先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登记备案,然后将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由申请人配合房管中心按照授权支付退款程序,将资金退回国家金库内乡支库,同时恢复房管中心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再到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房管部门应在房屋备案信息系统上进行管控。

  六、违规处罚

  (一)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房管部门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企业所开发项目享受购房补贴资格。

  (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公安、财政、房管三部门成立专案小组,追回购房补贴并退交财政部门,房管部门将其列入购房补贴黑名单,取消其再次补贴资格。

  上述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内乡县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实施之前,申请进城务工人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的,仍按《内乡县进城务工人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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