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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18-0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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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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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0-08 13: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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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10-08 13:38:33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1日  

  

内乡县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保证小型水利工程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资产,是指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产权归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和设备。

  小型水利工程资产包括:

  1、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输水计量监测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5、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负总责。县水利局是上述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土地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县水利局和乡镇水利服务站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县直各部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自管自用的工程和具有经营性收费管理的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经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中小河流及堤防、小水库、河流的小型水闸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进行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中央财政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省、市、县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小型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按照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小型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2015]107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由受益村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纳入村集体资产财务账目,经乡(镇)水利服务站汇总,报县水利局备案。

  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状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资产档案,并报水利局备案。

  第八条 要针对小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等不同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乡镇水利服务站,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以及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水污染处置等应急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

  第十条 县水利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第十一条 对于产权归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进行变更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对于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进行变更时,应由受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

  县水利局处置的,其评估结果经县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资产处置的基准价格;乡(镇)人民政府处置的,其评估结果经县水利局同意,报县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资产处置的基准价格。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出租、发包或者处置小型水利工程资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进行处置的,其收益应纳入本村财务账目。出租、发包产生的收益,应当用于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的维修、养护等相关支出;处置产生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和再投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严重损毁、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县水利局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建议减少或者取消对该乡(镇)的水利建设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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