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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5-0106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家庭农场等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政64号
发布日期:2016-11-24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11-2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各银行机构: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家庭农场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全县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内乡县家庭农场等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内乡县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6日
内乡县家庭农场等小微企业信贷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共内乡县委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内发〔2014〕26号)的要求,结合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和内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乡县家庭农场等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鼓励和促进内乡县境内的金融机构对不完全具备贷款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的政府引导扶持性信用保障专项资金,承担对合作银行信贷风险损失有限补偿责任。
第二章 资金组成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由政府的专项资金和家庭农场缴纳的保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家庭农场保证金由农场主贷款前缴纳,所有权归农场主。共同组成内乡县家庭农场等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
根据内发〔2014〕26号 文件精神,过去县财政经统战部向家庭农场发展促进会在中原银行及邮储银行内乡支行账户上拨付的“家庭农场融资担保基金”,即更名为“内乡县家庭农场等小微 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照本管理办法运行。风险补偿金存入合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一年定期利率计息。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县 政府成立内乡县家庭农场等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家庭农场工作的县领 导兼任,县金融办、财政、人民银行、家庭农场办和银监办、审计局、合作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家庭农场办,由财政、金 融办、农场办、人行等相关单位指定专人组成。监管委负责审核、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审核坏账额度,并提请县政府批准,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县家庭农场等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开设资金账户,协调与银行对接,组建“内乡县家庭农场优质会员信贷池”,研究推荐贷款客户,核算提请拨付风险补偿金,监督风险补偿金使用,以及监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县金融办负责对该项业务的宏观性指导;财政部门向合作银行拨付县政府批准的家庭农场等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完 善好相关手续,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家庭农场办负责从全县家庭农场中挑选出优质会员,组建“内乡县家庭农场优质会员信贷池”,择优向合作银行 推荐贷款客户;人行、银监办负责指导监督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审计局负责每年对资金进行一次审计;邮储、中原等合作银行严格按照行业政策依法依规为客户提 供信贷支持 。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是与县家庭农场发展促进会合作的邮储、中原银行内乡支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家庭农场贷款出现呆账、死账的前提下进行补偿。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等,遵守“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期内,合作银行每年向家庭农场放贷总额不高于政府拨付风险补偿金额的10倍。
第八条 享受风险补偿金的合作银行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贷对象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社会自然人,已进入“内乡县家庭农场优质会员信贷池”的家庭农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2)农场正常经营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3)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事主业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4)本人及配偶信用记录良好,无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5)农场管理规范、配套设施齐全、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家庭农场个人保证金按照促进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必须提前缴纳不高于贷款额度的20%,凡缴纳的保证金在其自身及联保对象的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予退还。
(三)家庭农场贷款由银行按照信贷政策规定,自主、独立、尽职完成调查核实,提出贷款意见,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及时报送农场办备案。客户除缴纳保证金外,根据实际贷款额度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签署相关联保贷款申请表,并由家庭农场发展促进会向银行书面出具担保推荐函。
(四)贷款额度单户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由合作银行和客户签约。
(五)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
(六)银行不得额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七)贷款仅用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周转及购置生产资料,不得用于非生产性质的固定资产投入和房地产开发或其他非农场生产经营的消费等,具体由合作银行负责 跟踪监督客户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与家庭农场办及家庭农场发展促进会衔接,以便共同监督好资金用途。主要用途包括:(1)用于购买种子、苗木、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资料;(2)收购、销售农产品等的流动资金;(3)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4)用于农业设施及其相关建设等。
第九条 当客户贷款发生风险时,由风险补偿金跟进代偿: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以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借款人恶意拖欠,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已按法律程序追讨仍难以收回的;
4、监管委认为有其他理由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条 要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允许合作银行有5%的贷款不良率,超过5%暂停放贷,由银行负责组织清欠。对于逾期的贷款,银行需根据相关规定,通过上门催要、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法院执行等多种途径进行催收。
(一)经办银行迅速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客户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等费用后,偿还银行债权。
(二)当追偿资金不足以支付逾期贷款本息时,银行可启动申请客户缴纳的保证金补偿程序,由银行向农场办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用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先行补偿贷款本息。
(三)当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仍不足补偿逾期贷款本息时,银行方可申请由风险补偿金代偿,不足部分由银行向监管委办公室提出书面补偿申请,经审核确需补偿的,按照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银行、监管委办公室按程序报监管委审查及县政府审批,合作银行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及相关催收证明;
4、风险补偿书面申请。
(四)监管委完成风险补偿金的核查,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后,持内乡县家庭农场贷款风险补偿金代偿审批表(一式四联)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同意,由财政部门签字 备案后,银行方可从“内乡县家庭农场等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额。对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不能用风险补偿金补偿。
(五)逾期贷款由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合作银行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继续利用多种渠道持续催收,清收回资金补充至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一条 逾期贷款由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经银行和家庭农场办多种途径多次催要,当年仍难以收回的死滞、呆滞部分,次年由监管委办(农场办)按程序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相应资金额度补充至风险金账户,确保存入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本金基数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