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15
索引号:ND001-0202-2015-0106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小型项目(村道)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内政67号
发布日期:2016-11-24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11-2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小型项目建设,强化项目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宛政〔2014〕50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农村公路小型项目所适用的范围是经省市发改部门批准并下达的投资计划中的村道(含小桥涵)建设项目和经国家、省、市交通部门批准并下达投资计划中的村道(含小桥涵)建设项目,以及省、市从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补助下达投资计划中的村道(含小桥涵)项目。
二、项目法人
农村公路小型项目(村道)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担任,省市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法人也可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担任。
三、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下达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降低标准。
四、项目组织管理
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项目业主要会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并在其指导下组织施工。鉴于此类项目工程量小、资金标准低、工程质量保证高等特殊性,为了充分调动农村公路小型项目建设积极性,确保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工,上级补助资金在60万以下的,可以由业主自行选择施工信誉好,工程质量有保障的施工单位施工。工程所需的配套资金由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村、组协商解决。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降低工程费用,确保工程质量。
五、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农村公路小型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其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县公路工程质监站、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聘请的义务监 督员共同实施监督。项目法人是小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要与施工单位签 订安全生产合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在建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确保施工安全。
六、项目交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小型项目建设完工后,施工单位要按照公路工程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自检,并在此基础上向业主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各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交竣工验收。
由于目前项目业主尚不具备具体验收条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质监站、乡镇义务监督员共同对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质量合格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七、资金拨付
农村公路小型项目建设上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下达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财政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县交通主管部 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手续和施工单位完税发票可将资金及时拨付施工单位。项目法人要建立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资金管理专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和截留。
农村公路小型项目完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管理养护,早日发挥农村公路投资效益。
八、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刘予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