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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11-24 08:36:3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参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南阳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四)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

  (七)市本级财政决算;

  (八)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确立市徽、市树、市花,设立或变更本市地方性节庆日、纪念日等;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八)住房、医保、就业、养老、物价、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有国家或省、市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等投资的,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段水源地及干渠周边环境保护和整治情况;

  (十一)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实施情况;

  (十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

  (十三)大气、土壤和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情况;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损害严重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五)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涉农重大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十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工作的情况;

  (十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二十)与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三)、(四)、(五)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作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然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名称变更;

  (三)行政、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下列国家机关、机构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九条提请、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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