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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6-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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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6-11-25 15:16:06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11-25 15:16:0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7日     

   

内乡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作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由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已成为我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全面合理规划布局养殖区域,突出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主线,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相结合,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激励引导、综合治理,加强技术指导,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实现双赢。坚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并重,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兼顾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转变畜禽养殖生产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双赢。

防惩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制定和落实经济激励措施,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放在优先位置,完善监督体制和联动机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惩处力度。从产业规划布局入手,严格环境准入,加强生产过程监管,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湍河、默河、黄水河、寺河流域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南水北调汇水区为重点区域,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象,以生猪、蛋(肉)鸡养殖污染为重点突破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因场施策,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畜禽种类和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模式,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种养结合、利用优先。充分考虑畜禽粪污的特殊性,发挥畜禽养殖在农业生态循环经济的作用,把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优先选择,依托种植业,通过有机肥加工、沼气工程等途径,促进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发展,突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

三、主要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完成丹江水库汇水区所在乡村40%的关闭拆迁任务;2016年11月底前全部关闭拆迁到位;到2016年底前,全县所有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评执行率达100%;2016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完成40%的关闭取缔任务;2017年11月底前,禁养区内养殖场全部关闭取缔到位。到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基本遏制,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禁养区范围

按照内办〔2015〕39号《内乡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要求。结合内乡养殖现状和实际,科学划定调整禁养区范围。

(二)科学确定养殖业发展方向

根据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环境承载能力及污染防治情况,严格实施“以新代老、增产不增污和总量控制”等措施,科学确定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品种、规模和总量,限制发展养猪、养鸡等粮食消耗类重污染畜禽养殖类,鼓励发展养羊、养牛等食草类轻污染养殖业,积极拓展特种养殖的种类和规模。

(三)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推广实施各类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养殖模式,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采用干法清粪工艺,实行雨污分流,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储粪池、堆肥场、厌氧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养殖粪污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养殖专业户必须采用厌氧发酵或粪污自然发酵处理后还田利用等污染治理方法。通过采取各种污染治理措施和方法,提高畜禽养殖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备案手续,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认真落实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确保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效果,实现养殖粪污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五)推广生态养殖和生态治污模式

积极引导养殖场(小区)实施生态垫料养殖、生态菌类养殖等新型养殖模式,鼓励推广采用“养—沼—林(果)、”“养—沼—田”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探索招引第三方治污模式,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原则,以综合利用为主、工业治理为辅,大力提高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走畜禽养殖生态化、污染治理无害化、有效利用资源化的生态养殖型的可持续道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建立政府督办奖惩机制,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设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形成健全完善的畜禽污染防治体系。

(二)实行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有效手段,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要通过示范引导和奖励激励机制,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觉提高畜禽粪污治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改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没有所辖乡镇政府及环保部门出具意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予立项备案;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对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效果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优先安排国家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养殖污水综合利用实现零排放的,免收排污费。畜牧部门严格执行畜牧法律法规,对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不予备案和办理动物防疫合格手续。在创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菜蓝子工程等政策扶持项目的安排上,对依法取得环保手续、治理措施到位、减排成效显著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优先安排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国土部门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农业部门要将户用沼气、联户沼气项目向依法取得环保手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倾斜,优先安排扶持资金;财政部门在对国家及省市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奖励、补助资金拨付时,要将养殖场(小区)取得环保手续和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作为必备条件;金融部门对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不予贷款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履行对关闭搬迁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严格履行职责,实施责任追究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明确目标任务,狠抓贯彻落实。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乡镇,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给予黄牌警告,情节严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未认真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由县政府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应付、监管不力的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按照规定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