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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6-0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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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138号

发布日期:2016-12-20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12-2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30日

 

内乡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人社、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总工会、人民银行十二部门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月27日在全县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称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超市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和自查阶段(2016年11月16日至12月2日)。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着力宣传《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16〕110号)精神和内乡专项检查方案,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6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1月27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重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期间,县政府督查室将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安排,积极配合,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期间,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县人社局投诉电话:0377—65330063;县住建局投诉电话:0377—65330781;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室投诉电话:0377—65317799),对投诉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落实清欠责任和监管职责。根据《内乡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内办〔2015〕40号)和《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16〕110号文件规定,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因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具体承办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局负责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公路局等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并配合人社局做好有关工作;县房管、教育、卫生、农办、国土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负责管理范围内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确保不发生拖欠;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各乡镇区域内的企业、新型社区建设工程及由财政部门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司法行政部门要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县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政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有关部门和工会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县人社、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工商、工会、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牵头解决。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四)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10〕54号)精神尽快执结。

  (五)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拖欠问题。要健全应急预案,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内政办﹝2016﹞110号文件规定,大力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深入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健全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等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积极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单位清欠责任人,对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只表面部署,不抓具体落实,对于本部门、本行业主管项目造成欠薪而推诿扯皮的,因工作不力导致案件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清欠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县人社部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时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按时向市里报专项检查书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