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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149号

发布日期:2017-01-04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01-0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必要帮扶。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和《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9号),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充分利用优抚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还应实行相应的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进一步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它相关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法院调解或判决,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因工受伤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或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财政予以解决。对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四、进一步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五、进一步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

积极落实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优待政策。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参加我县中考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5分录取;获得市级和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分别照顾10分和5分录取。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县内公办普通高中就读期间,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参加高考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烈士子女加分的规定执行。见义勇为致残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获得南阳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或其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对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子女的高考加分优待政策,随新的普通高校加分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六、进一步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

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采用评分排序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省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参照同级劳模享受加分待遇,其他见义勇为人员作为加分因素予以照顾;采用按申请时间排序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可优先选房;采用摇号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单独摇号。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七、严格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或单位无力解决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财政安排、民政部门发放。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抚恤待遇。

各乡镇要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属进行慰问,慰问金标准由乡镇政府自行确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八、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各单位要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服务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将成立由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二)加强协调沟通。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权益保护工作中涉及到的其他部门,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形成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合力。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不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支持、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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