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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7-03-21 09:5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乡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2016〕100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乡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内政〔2016〕100号文件精神设立,从县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从2016年起(暂定三年),县财政安排1500万元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电子商务的扶持、奖励、培训等项工作,从2016年起(暂定三年),每年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年度县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3类主体:

  (一)在内乡县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等3类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包括工业、农业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提供电商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物流快递等服务专业服务商,不包括提供与电子商务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等服务的企业。

  (二)各类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等。

  (三)开展“淘宝村”、“淘宝镇”建设的单位。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对年度电子商务最具成长性企业奖的认定:主要依据店铺的开店时间、规定时间内的销售总额、大盘走势、类目排名、信誉评分、卖家累积信用、好评率等后台截图照片进行认定;线上推广线下交易的批发类、加工类企业,主要以企业提供的发货单、快递物流单存根联、销货合同、推广投入、与客户在公司网站、推广网站上的流量记录、聊天记录、纳税证明等材料来确定其销售额;微信等使用APP端的店铺,以端口交易记录、银行卡流水、支付宝流水等易流水截图图片来确定销售额。

  第七条 对示范企业的奖励:主要依据省、市级商务部门官网公布的示范认定文件及名单。

  第八条 对达到年度线上销售额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店铺全年的线上销售总额等截图照片来确定。

  第九条 对新开店销售额达200万以上的B店(品牌旗舰店)的认定:主要判断该店铺是否是品牌旗舰店,并提供店铺开店时长、销售总额等后台交易数据截图照片。

  第十条 对运行一年以上、线上交易且年纳税在5万以上的电商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其每月的完税证明。

  第十一条 对围绕十宝产品及内乡特色农产品在各类平台上单品销售补贴的认定:主要依据其店铺销售品类、执照经营范围、单品销售单数及明细(或在快递公司后台调取的发货总单数截图、证明)、快递物流发货单存根、销售总额等后台交易数据截图照片。

  第十二条 对入驻电商孵化园企业的办公经营用房租金补贴的认定:主要依据电商孵化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园区内企业入驻申请表、入驻情况、销售业绩、日常工作配合度等情况来认定考评。

  第十三条 对租赁盘活闲置厂房、楼宇发展电商并且线上交易额达到500万以上的租金补贴认定:主要依据租赁合同、电商企业入驻信息、入驻企业营业执照、所有企业的交易额截图照片等。

  第十四条 对培训人才的补助认定:主要根据培训协议、培训学员花名册、学员缴费底联、结业证明等。

  第十五条 对“淘宝村”与“淘宝镇”的认定:主要依据淘宝网官方公布的名单;区域内网店名单、网商户情况介绍、花名册等材料;电商配套各环节网店或企业名单、销售业绩、年度线上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网商平台销售数据截图。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政策兑现

  第十六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年初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内乡县电子商务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办公室汇总收到申报材料后,邀请异地业内专家组成认定考评小组,对企业(单位)申报的网络零售额、电商服务业务收入,电商业务投入等进行实地专项审计,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结果,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一家企业同类型奖励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家企业同年度获多项奖励的,按照金额最高的单项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单位(企业),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获得扶持的单位(企业)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将追缴扣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并专项用于电商业务发展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商务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商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与联评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县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暂定3年,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实施。

    征求意见电话:0377-65329799

    举报电话:0377-65328058

                                                                                                                                        内乡县商务局 内乡县财政局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