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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7-09-04 08:29: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县任务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承建内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经营单位是指参与示范县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的电商企业、物流快递企业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等。

  第四条 内乡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内乡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第六条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第七条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章项目管理内容

  第八条进度管理。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等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商务局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商务局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并追回资金。

  第九条运行管理。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及时上报建设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建立项目月报告制度,每个月向商务局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

  第十条绩效管理。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应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测评承办单位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阶段性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项目承办单位需及时向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阶段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财务结算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3.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各经营单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项目承办单位保证合同约定运营期,期满后如承办单位无法继续运营,须提前半年告知商务局并由商务局主导通过合法手续确定其他专业运营机构承接,并监督运营企业工作交接,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商务局职责:

  1.定期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

  2.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和审计;

  4.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5.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及验收结果等项目资料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等工作。

  2.配合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扶贫办职责:

  1.负责落实好扶贫部门对电商产业的相关帮扶政策。

  2.配合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县推动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与职责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中的紧急或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策。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内乡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征求意见电话:0377-65329799

    举报电话:0377-65328058

                                                                           内乡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