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17

索引号:ND001-1-2017-0000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7-11-09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11-09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部门“三定”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落实党政同责,健全完善县乡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狠抓制度落地,深化过程监管,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舌尖上安全”。

  二、职责任务

  (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1、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

  2、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评价考核。

  3、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完善相关制度。

  4、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6、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制定完善并监督实施食品稽查工作制度和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制度。

  7、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8、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9、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

  10、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1、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长是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每个乡镇都要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乡镇长任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成立食品安全办公室,明确一名中层干部任主任,明确1—2名专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各村(居)委会、社区要明确1名“两委”班子成员为食品安全信息员,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乡镇预算,对食品安全信息员发放适当工作经费和报酬。

  3、制订本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做好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农村群体性聚餐、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施工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示范创建等食品安全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要按照《内乡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

  6、加强食品摊贩管理,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豫政办〔2012〕168号)规定和内政〔2015〕37号、内政〔2015〕38号文件要求,县城建成区外及县城建成区内的背街小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确定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的临时经营地点和时间,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及经营时段;负责对食品摊贩确定经营地点、进行信息登记管理和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食品摊贩经营证明》,并书面告知其备案责任,及时将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通报乡镇食品工商所;组织、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实施对食品摊贩的联合执法,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地点)的巡查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7、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2、负责食品商标、包装装潢、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

  3、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计划和风险检测工作。

  4、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食品违法行为,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5、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6、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7、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8、负责组织对食品的质量检测并上报有关信息。

  9、负责制定实施食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建立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10、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1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和作。

  12、负责做好食品监督管理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处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管;配合上级部门为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爆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六)县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履行种植业活动的初级产品从种植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落实食用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理、种植过程控制、包装标识等制度规范;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整顿,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县畜牧局

  负责对畜禽养殖、收购运输、畜禽屠宰等环节的监管;负责依法对畜禽实施防疫检疫、畜禽屠宰检疫并严格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承担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私屠乱宰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八)县商务局

  负责食品流通放心工程的建设和监管;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政策性措施,承担商贸服务业(批发、零售)的行业管理工作。

  (九)县水利局

  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水产苗种的监管;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县林业局

  负责初级涉林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配合协调全县涉林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负责野生陆生动物、森林食品开发利用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十一)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建筑工地食堂食品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县城管局

  负责没有餐饮服务许可、工商注册登记的城区流动餐饮、食品经营摊贩的清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和内政〔2015〕37号、内政〔2015〕38号文件要求,对县城建成区内划定允许经营的区域内的食品摊贩进行信息登记和办理《食品摊贩经营证明》,及时将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及经营时段;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内划定区域和固定时间段外,特别是在禁止经营区域内,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十三)县教体局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工作;配合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拟订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十四)县粮食局

  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组织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检测、质量会检和粮食质量信息发布、组织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全县粮油加工行业指导和质量、计量、标准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粮食产业化经营、多种经营、连锁经营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粮油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假冒伪劣行为。

  (十五)县文广新局

  负责开展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印刷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打击违法犯罪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县宗教局

  负责对辖区内清真饮食、肉食、糕点及其他副食品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十八)县财政局

  负责承担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措施和建议,审核批复经费预算,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九)盐业局

  负责食盐流通环节安全监管,打击制贩假盐及食品非法使用工业盐行为。

  (二十)县文明办

  根据内政〔2015〕3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县文明办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文明委从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为切入点,定期组织工商、卫生、城管对部门,对所有食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城乡居民能饮上安全水、吃上放心食品,对城乡广大居民的安全卫生负责,对城乡广大居民的生命健康负责,倾心打造协和谐、安全、幸福新内乡。

  三、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有关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要全面落实食品监管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靠前抓,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范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加强配合。各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分段监管原则,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守土尽责,保证职责内不出任何问题;要从大局出发,互相支持,互相补位,坚决杜绝监管脱节或监管空白现象的发生。

  3、强化责任。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安全纳入对各单位绩效考核的内容。

  4、强化督查。政府办、食安办要加大对各乡镇、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督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投入、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要汇报督查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和责任事故的单位及负责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5、加大投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不断改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条件,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供保障。

  6、加强宣传。加大公共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自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食品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执法工作动态,曝光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强化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