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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2-2017-0002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7〕147号

发布日期:2017-12-30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12-3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12 11

  内乡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县政府为解决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预防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临时生活费或路费。

  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县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

  第四条 周转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以500万元的标准设立周转金。使用周转金垫付工资的农民工个人签收单(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因欠薪数额较大且周转金不足以支付,或因垫付、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由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补足,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周转金支付额度按不超过本地城镇职1个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六条 周转金的使用程序:由欠薪单位提出申请(附拖欠农民工工资表),负责处理欠薪的责任单位(乡镇、行业主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将所需周转金拨付到责任单位,欠薪单位向责任单位出具借款手续后,由责任单位负责发放给农民工个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见证发放过程,并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使用周转金到期后,由责任单位负责追缴。欠薪单位逾期未还的,加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

  第八条 周转金的核销。周转金垫付后,因欠薪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全额或部分无法收回的,由责任单位填写核销审批表,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周转金资金的监管,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人社、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

  第十条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的要严厉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和监管职责,积极实施部门联动,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对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秉持“零容忍”的态度,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要不断完善治理欠薪机制和打击力度,逐步减少直至杜绝欠薪行为。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