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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2-2017-0000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7〕113号

发布日期:2017-12-12 18:32:53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12-12 18:32:5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1012


内乡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河南省保监会关于促进河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保监发〔200946号)和李克强总理“加强金融对三农的支持”的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主题,拓展保险在农村市场的服务领域,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更好地服务社会、保障民生、造福百姓,更好地满足我县农村居民在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决定继续在全县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主要由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个险种组合而成。开展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农”政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能够有效缓解农民群众因病、因灾或因意外事故返贫、致贫等问题,对提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县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原则和目标

  遵循“政府推动、企业实施、缴费自愿、群众受益”的原则,按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力争全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参保率(以城乡居民医疗参保人数为基数)达到90%以上。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内乡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人社局医保中心、卫计委、地税局、中国人寿内乡支公司以及各乡镇政府主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寿内乡支公司,何山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业务分工和政策宣传组织工作。

  2、制定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5、开展年度总结,对各乡镇政府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并对违规现象进行严格处理。

  (二)各乡镇政府职责

  1、各乡镇政府成立本辖区的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各村聘请13名协保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积极做好所辖区域的宣传动员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3、配合中国人寿内乡支公司做好业务推动、理赔服务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4、防范和化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确保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三)中国人寿内乡支公司职责

  l、制定我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聘请各村专职协保员,专门落实此项工作。

  2、按照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及时做好各项理赔服务工作。

  3、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及时掌握投保群众信息,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加强信息反馈和协调沟通,积极总结经验,评先创优,表彰先进,促进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4、对群众咨询、投诉的有关事项及时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四、参保程序与赔付标准

  1、参保对象:凡具有我县城农户籍的居民均可参保,无年龄限制。

  2、保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包括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个险种。

  3、保费缴纳:以家庭为单位,按户籍人口缴纳保费。由中国人寿内乡支公司聘请的各村协保员委托代收,以乡镇为单位统一上交到中国人寿内乡支公司指定账户,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电子花名册要求填写投保者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码)。

  4、保险期限:保期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到期可续保。

  5、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

  1)投保国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按意外伤害住院所支付合规医疗费的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5000元。

  2)投保国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比例给付,最高赔付金额为5000元。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5000元给付。

  6、理赔程序:

  凡参保者出险后要在24小时内向中国人寿内乡支公司报案,并在10日内提供相应的真实理赔材料,配合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

  对于意外身故或伤残事故,保险公司自申请理赔手续齐全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五、实施步骤

  (一)20171013日至1015日,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印制《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发放到全县所有农户手中;同时,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横幅、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政策,培养农民的购买意愿。适时召开全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会议,各乡镇政府负责宣传落实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并成立工作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将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人。中国人寿内乡支公司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20171016日至1231日,开展收费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201712月底前完成全县农村人口90%的参保目标。2017年度收费截止日期为20171231日。各乡镇政府要于1230日前将保费交到中国人寿内乡支公司指定账户,本年度生效日期统一确定为201811日零时起。

  (三)2017年年底前召开全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总结会议,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交流,明确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及目标,对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推进力度大、效果好的乡镇政府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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