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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2-2018-0000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政务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7〕157号
发布日期:2018-01-17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1-1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2017年10月15日
内乡县政务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形成更加全面、专业、权威、客观的监督机制,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县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是指第三方评估主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县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客观求实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第四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并作为县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
第五条 县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对象包括: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内容:
(一)决策公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情况。
(二)执行公开。对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等的执行情况;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结果公告情况。
(三)管理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情况;收费目录清单公开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行政许可(涉密的除外)办理结果公开及上网运行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执法监管信息公开情况。
(四)服务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公开情况;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及网上办事服务情况;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动态调整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开情况。
(五)结果公开。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重要民生举措等落实结果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公开情况。
(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扶贫、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就业创业、环境保护、危房改造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七)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材料发布情况;领导干部解读情况;解读方式。
(八)政民互动与回应社会关切。领导信箱、政府热线、在线访谈、网友留言、意见征集、建言献策等互动平台建设及应用情况;重要政务舆情、突发事件、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回应情况。
(九)政府网站及政府公报建设。政府网站标准化建设、查阅便利情况;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等的综合应用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政府公报规范、易获取、按时发布情况。
(十)能力建设。政府领导分管政务公开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工作推进情况。
以上评估内容根据每年国务院、省、市相关部署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主体是指委托方择优选择的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业公司等。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应完全独立于评估对象,具备评估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质,能够熟练运用先进的评估技术和方法。
第九条根据评估内容和要求,第三方评估可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
(一)机构评估方式。主要由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评估能力的机构作为评估方,对县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公司评估方式。主要由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作为评估方,对县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可与政务公开专项督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并行开展。
第十一条 县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评估主体。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条件要求,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方。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提出第三方评估方案,制定评估指标,明确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明确评估方法,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方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评估。评估方根据需要,利用相关评估技术和方法开展数据分析研究,在约定时间内作出评估报告。
(四)交付评估成果。评估方向委托方提交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提出的改进建议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采纳的,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工作措施,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专栏,公开评估结果,自觉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评估方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方在开展评估过程中,严禁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严禁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对相关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再委托其从事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评估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
第十六条 评估对象及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干扰阻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对敷衍应付评估活动、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