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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2-05 17:16:44 来源:河南省地税局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是指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予以受理的业务活动。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序号 | 政策依据标题 | 政策依据文号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全文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362号 |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全文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 全文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税〔2015〕99号 | 全文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56号 | 全文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 全文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 全文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全文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 全文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4〕122号 | 全文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全文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全文 |
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34号 | 全文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5〕327号 | 第一条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 全文 |
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56号 | 全文 |
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84号 | 全文 |
2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23号 | 全文 |
2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 第二十条 |
2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2〕40号 | 全文 |
23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12〕116号 | 全文 |
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 | 全文 |
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 全文 |
2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56号 | 全文 |
2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59号 | 全文 |
2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5〕327号 | 第一条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资料备注 | 是否必报 | 条件报送 | 条件报送备注 | 归档 | 查验 | 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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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 3 | 是 | 否 | 是 | 否 | 否 | ||
2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 1 | 否 | 是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是 | 否 | 否 | |
3 | A066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A109010)(复印件) | 1 | 需加盖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 否 | 是 | 报送条件为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时。 | 是 | 否 | 否 |
4 | 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 1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 否 | 是 | 《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的报送条件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 是 | 否 | 否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 1 | 否 | 是 | 报送条件为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 是 | 否 | 否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 1 | 否 | 是 |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 是 | 否 | 否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 1 | 否 | 是 | 报送条件为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 是 | 否 | 否 | |
8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 | 否 | 是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的报送条件为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 | 是 | 否 | 否 | |
9 |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否 | 是 | 报送条件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 | 是 | 否 | 否 |
10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否 | 是 | 报送条件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报送。 | 是 | 否 | 否 |
11 |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 1 | 否 | 是 |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是 | 否 | 否 | |
12 | 营业执照和总分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1 | 否 | 是 |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是 | 否 | 否 | |
13 | 营业执照和总分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1 | 否 | 是 |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附送主管税务机关 | 是 | 否 | 否 | |
14 | 撤销(注销)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 1 | 否 | 是 |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 是 | 否 | 否 |
1.逾期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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