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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18-0094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8-12-19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8-12-19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补充规定(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连同《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内政办〔2008〕16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补充规定(暂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补充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及《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暂行)。
第二条 居民自建房管理
(一)居民(县城规划区内、乡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自用房符合“限额以上工程”条件的,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报建,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1、报建。报建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证;
(2)规划许可证;
(3)有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2、施工许可: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要对报建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统一加盖县建设局印章。
3、质量与安全管理: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较大工程应当委托县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要签订书面合同,管理费用参照国家规定,适当收取。
4、竣工验收与备案:工程竣工后由业主邀请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程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施工企业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通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在15日之内向县建设局备案。
(二)自建非自用房符合“限额以上工程”条件的,按照《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居民合作建房管理
(一)确属合建自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居民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合建非自用或以经营为目的建房,符合“限额以上工程”条件的,按照《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三)合建非自用或以经营为目的建房,属“限额以下工程”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及公共建筑管理
(一)政府投资、社会捐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敬老院、文化娱乐设施等),按照《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二)在县城规划区外使用原有土地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不影响建设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限额以上工程”条件的,到县建设局报建。报建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规划、用地审核意见;
2、《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材料。
(三)政府投资、单位自筹建设的公共建筑,符合“限额以上工程”条件的,按照《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限额以下工程”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管理,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严禁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 在县城规划区、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及旅游公路沿线进行建设的,报建手续及建筑风格有特殊要求的,遵其规定。
第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暂行)与《内乡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具有同等效力,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市场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