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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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6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和“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根据国家、省召开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县政府决定于2008年7月至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内乡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乡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内乡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县的环保整治专项行动取得重大成效,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但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污染反弹的因素仍然存在,“十五小土”、“新五小”和落后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仍有抬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改善我县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县政府决定于2008年7月—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业,解决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遏制污染反弹势头,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突出重点,严肃法纪。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和重点
(一)以巩固整治成果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拆除设备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长期置之不理,环境影响较大且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实行动态管理。认真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模、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模、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生产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对至今未建成治污处理设施,违法排污不具备达标排放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治理;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责令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对两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对治污设施与生产能力不匹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实施限产限排。
(2)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于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城市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3)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2、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项目
对辖区内2007年以后竣工投产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通报批评;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方可生产;对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不准排污。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造纸、化工、制药、养殖等重污染企业;严禁无序开采各种矿产资源。
3、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对反弹的“十五小”及属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同时,严禁其他地区向我县非法转让淘汰设备,坚决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并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凡是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重点整治的河流:默河、湍河、寺河。
重点整治的行业:造纸、化工、印染、制药、建材、养殖及矿石采选等。
重点对象:违法排污企业及违法建设项目。
四、具体措施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采取“广覆盖、抓重点”的方式进行,要将拉网式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查相结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成效
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张亚明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全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查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
(二)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县、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对在专项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严肃追究;对县、乡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广电局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典型案件的追踪报道,对各类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电业部门必须按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危害大、污染严重的非法企业及其他需拆除供电设备的企业,停止电力供应,对停电后私拉乱接的提请公安机关介入,严肃查处。
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和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对敷衍塞责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移送相关部门。各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通过抓重点问题、抓大案要案、抓主要矛盾,促进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深入地开展。重点要解决污染负荷长期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引发污染事故、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挂牌督办,实行环保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应有效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每年都要解决几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挂牌督办的重点问题上报市主管部门,由上级环保部门直接查处,并追究监管不严、督查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内乡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内乡电视台、内乡广播电台、亲民网等新闻媒体上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对依法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广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系统要做好宣传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进一步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为环保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声势。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7月-8月)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
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挂牌督办名单。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0月)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组织一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
附:内乡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附件:
内乡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亚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炳杰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 峰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陈永成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闫明甫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郭 锴 县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局局长
薛武宗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卢捍卫 县工商局局长
李建军 县司法局局长
王国平 县电业局局长
李秉洲 县建设局局长
黎 明 县广电局局长
李 伟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王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65333879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