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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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5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延伸到乡镇,真正实现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从而有效解决乡镇安监机构只有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安全执法权限,基层安全监管乏力的问题。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试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安监机构)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受委托的乡镇安监机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其承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业务,应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二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或者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三)具备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基本适应执法工作需要的调查取证设备和能力。
第四条 县安监局可以根据乡镇经济发展规模、安监队伍配备、人员素质以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实施分类委托。
第五条 县安监局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将下列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警告。
(二)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停产整改后的复查,并出具复查报告。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检查中,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紧急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并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县安监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委托执法的范围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书面方式对受委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委托。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行政执法职权的种类、委托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受委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取得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制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后,方可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第八条 受委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须接受县安监局业务上的监督、指导。每月25日前向县安监局汇报执法情况,上报执法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九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条 受委托的乡镇安监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廉洁自律、慎用执法权,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安监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且不得将受委托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不得以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变相“创收”,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乡镇安监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使用安监部门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乡镇安监机构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向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罚没票据在县安监局领取),罚款应自收缴之日起五日内上缴县安监局,再由县安监局统一上缴县财政(罚款额度50元—1000元)。乡镇行政罚款要全额上交国库;县财政可依据有关规定及乡镇监管实际及时拨付乡镇办案费用。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乡镇安监机构按《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所涉及的立案、处罚决定及结案等程序须报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安监局制定委托执法纪律,建立健全委托执法制度,加强对受委托的安监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乱施行政处罚等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县安监局有权立即取消其委托执法资格,由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县安监局对受委托的乡镇安监机构在受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安监局对委托的乡镇安监机构不能正确行使处罚权的,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暂停、变更、撤销委托执法权限。
第十七条 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行一年一委托。
第十八条 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有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且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的,按照上级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委托△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安监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