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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18-0124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食品小摊点管理公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18〕36号
发布日期:2018-06-15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6-1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食品小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经营行为规范有序和市容市貌环境整洁,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小摊点管理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6日
关于加强食品小摊点管理的公告
为确保食品安全,有效解决目前我县食品小摊点(包括流通类食品小摊点和餐饮类食品小摊点)经营分散、卫生条件差、妨碍交通、乱停乱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更好服务城乡居民,根据《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划定经营位置
根据实内乡实际、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划定允许食品小摊点经营区域。
(一)允许经营的区域:
1.新民路、菊乡路螺蛳河桥以南路沿石以上2米外;
2.菊潭大街北关高杆灯处至五里堡广场南路段路沿石以上2米外;
3.清心路至林业局小广场;
4.湍河西路西侧、湍河东路东侧路沿石以上2米外;
5.县衙大街西段邮政小区以西路沿石以上2米外;
6.大成路疾控中心门口以西路段路沿石以上2米外;
7.郦都大道北关高杆范蠡大街北口路沿石以上2米外;
8.县衙东侧。
(二)严格禁止经营的区域:
1.菊潭大街北关高杆灯至县宾馆南墙段、郦都大道东段,大成路疾控中心门口至大成桥50米路段,飞龙大道、宝天曼大道、渚阳大街、范蠡大街;
2.学校门口直线距离200米内;
3.邮政广场、县衙广场及县衙门口路段、地质广场、五小广场、菊潭广场;
4.湍河游览区花带、广场及游园;
5.城区十字路口、丁字口、道路交叉口30米内;
6.城区环境质量监测点周边范围200米内。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城建成区内未划定的区域及其乡镇的食品小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间,应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经所在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流动类食品小摊点经营活动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市政管理部门或市场发展中心管理。
二、管理规定
(一)食品小摊点的定义。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二)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食品小摊点从事经营前,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包含经营项目、经营区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定期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亮证经营。食品小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备案卡备案的项目,在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内经营。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管理。
(六)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定。食品小摊点必须在路沿石花砖上按经营场地部面积铺设雨布,必须设置垃圾桶、纸篓、泔水桶,保持卫生干净整洁,做到撤摊地净。
(七)严格遵守市容管理规定。所有灯箱、广告牌必须设置在餐车上,严禁设置落地广告。自觉维护摊点前车辆整齐摆放,保持交通畅通。严禁使用煤块和木炭为燃料。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食品小摊点应在十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6月20日起,对违法经营的食品小摊点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予陇